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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5/11/01 【颁布单位】苏国土资发〔2005〕36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和《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现将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有关土地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有关用地政策的实施细则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有关用地政策的实施细则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为进一步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和《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列入服务业重点发展目录的项目,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二、优先对现代服务业项目进行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用地规模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其中对生产型服务业项目的土地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可以参照工业用地的要求执行。 三、在现代服务业15个门类中,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供地;属于物流(仓储为主)、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型服务业项目,可以视作工业类性质进行协议出让供地,具体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21号令执行;对于住宿、餐饮、金融、房地产、商业等经营性服务业用地须按照国土资源部11号令和省政府11号令的要求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 四、对大型物流园区用地可以按功能分区区分不同用途供地,对仓储、汽修、停车场等区域可以参照工业用地进行供地;对餐饮、宾馆、商场区域用地,按经营性用地要求供地。如果物流园区作为一个项目整体出让供地,必须以挂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在确定出让底价时,可以区分不同地块用途分别进行评估,然后综合测算出让底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