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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梦想照进现实?

2007-8-2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0|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官方称:这是不允许的   7月12日,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只有下述4种情况是被允许和承认的: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 ...

官方称:这是不允许的
  7月12日,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只有下述4种情况是被允许和承认的: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此外的其他情况,则被视为于法无据。
  此前,6月25日,在国土资源部和北京政府举办的全国“土地日”大型宣传咨询活动上,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安家盛称,北京已从对所谓“小产权”房的局部市场调查扩大到对全市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调查,对涉及非法开发“小产权”的开发商须做停工停售处理。其表示,严格地说,在政府出台的所有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所谓“小产权”或“乡产权”的概念。这些“小产权”房多是打着“新农村建设”、“农民新村”的概念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农用地上违法开发的。
  甘藏春还说,国土部门正在展开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以期在适当的时机提交国家立法机构,从而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
土地流转的关节
  江苏省正在制定的《江苏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中规定,集体土地流转将进入市场。
  办法规定,集体土地流转将进入市场,这将改变单一的国有土地供地局面,有助于缓解土地供应不足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化解隐形交易中容易形成的矛盾和问题。2005年,江苏省国土厅曾确定宿迁市为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市。目前,该市已经有3块集体土地成功进行了流转,用于工业项目,面积为118.4亩,流转金额864.5万元。
  但对于广大老百姓关心的小产权房(集体土地建房)“转正”问题,宿迁市的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等流转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据江苏省国土厅有关人士介绍,小产权房实际上是一个法律问题。目前国家法律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能享有一份宅基地,这份宅基地如果个人不用,需要转让、出租,也只有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民才能够享有,所以江苏的试点中将住宅排除在外。
  这里的语境架构是:政府要且应当弱化土地批租唯一主体的地位,但需使用公权对土地期权的收益以及城市长远规划做出保障。
  这里衍生的问题是:公权与公共利益的对应关系需要聪明的手段来制衡,需要能干的人才来达成。我们的宏观经济什么时候才能得到微观市场的有力支撑呢?
文字游戏背后的“臆测”
  “小产权”,是一种绝对的“口语语言”。如果从规范汉语和普通话的角度,早就该禁用了。可是,建设部这样的政府机关,也这么沿用。老百姓难免一起“捣浆糊”。
  较早的“小产权”,其实就是“经济适用房产权”。相比普通商品房完全交纳土地出让金,不需购买后五年才能交易,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是“小”,而且产权证上多一个“经济适用房章”。
  时过境迁,最近让建设部和开发商们头疼的,是另一种“小产权”。以前我们把这种“小产权”叫做“乡产权”。什么叫“乡产权”呢,就是农村利用集体土地管理不严的漏洞盖房。
  “乡产权”其实也分两种:一种是“合法”的擦边球,也就是占用宅基地的合法建筑。这种建筑按规定不可以对城市户口的人群销售,只能卖给本村居民。所以,购买这种乡产权,属于违规,将来或许还有可能“转正”。
  另一种是“纯黑”的违章建筑,也就是没有审批手续的“私搭乱建”。这种建筑,甚至可能是占用农用地搞起来的,没有任何规划审批。
  如果购买这样的乡产权,是完全得不到保护的,很可能被“拆除”。无论哪种“乡产权”,都是建设部说到的“小产权”。
  建设部提醒老百姓小心的“风险”在哪里呢?说白了,就是是否“合法建设”,“合法销售”这两条。如果没有发改委的合法立项,没有规划部门的审批,没有建委的工程管理和验收,那样的房子确实很“危险”。而如果没有合法的“产权”,也是很麻烦的,所以要“小心”为上。
  其实说起“小产权”,就得谈到政府的“不作为”。
  北京这样有大约500万户人口的城市,最少要有50万套廉租房。可目前的事实却是,在2009年五一以前,连1000套都提供不了。老百姓赚钱不容易,又不能去偷去抢,买不起房子,能怎么办?现在房价高,市场乱,主管部门不可能豁然免责。
  不过话说回来,在短时间内推出这么多限价房用地,也不容易。这些限价房一旦形成有效供应,必然会有效降低北京房屋成交价。这对缓解“小产权房”派生出来的问题,自然有釜底抽薪之效。(编者注:本段摘引自于凌罡新浪博客,有所改动。)
“小产权”,你动了谁的奶酪?
  开国之初,立宪规定了土地国有。所以,一切牟取土地不当得利的行为,都可谓“窃国之举”。土地虽然国有,但它能源源不断地派生利益,按当前的规定,或40、50、70年不等。宿迁规定集体用地流转用途的出发点也许正基于年限的考虑吧。此其一。
  其二,城市的演进要讲科学。马路常开拉链事小,区域规划紊乱事大。一小一大皆不可掉以轻心。逐利者考虑难免片面,尤其房价高企之今日,低价房源必能滚滚吸金。乡村智慧不容低估,但舍本逐末也不可不防。
  “小产权房”作为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不过为推进“土地市场化”添了一剂猛药。为房市高温烧得唇干口裂的这员“民生”大汉服下去,肯定是不会发汗止热的。所以甘、安等人会叫停、说不。
  农民的权益要扶持,使其可保证持续收益。市民“居者有其屋”的梦想也要满足,使城市化的精神不至于屡屡被城市化的成本狠狠狙击。这盘棋怎么下,“小产权”的钟声为谁而鸣。
  “小产权房”之梦照不进秦川的现实。因为如果只有“小产权房”这一束光,那一个秦川被照亮的同时,就一定有千万个秦川还为现实笼罩。且不说,这只小灯笼,还捏在几只手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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