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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6/10/19 【颁发文号】浙土资发〔2006〕55号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廉洁从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现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廉洁从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廉洁从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严格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都必须依法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同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设定标底或底价,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必须保密。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进行。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其劳务费须经集体研究确定,严禁从中收受回扣或好处费。同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行贿等违法手段骗取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或者竞得无效。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擅自决定以行政审批、协议出让等方式出让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或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干扰、阻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正常进行的,依法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 第九条 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纪律责任: (一)采用行政审批、协议出让等方式出让应当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 (二)泄露或者变相泄露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或者其它有关应保密资料的; (三)对招标拍卖挂牌的工作经费管理不严,造成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 (四)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收受回扣、好处费等非法利益,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有其他违反廉洁从政规定行为的; (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应当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印发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廉洁从政实施意见》(浙土资发〔2002〕10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