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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认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行为的答复意见

2007-8-1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4|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6/08/01 【颁发文号】浙土资厅函〔2006〕397号 新昌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行为的请示》(新土资〔2006〕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地单 ...

【实施日期】2006/08/01
【颁发文号】浙土资厅函〔2006〕397号
新昌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行为的请示》(新土资〔2006〕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书不具法律效力,属无效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实施,其司法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省国土资源厅无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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