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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1/03/08 【颁布单位】省直房委[2001] 4号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的商品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济南市关于调整2000年现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8月1日起,省直机关驻济单位(含二、三级单位)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金提高后,各类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基准租金分别为: 钢混结构 2.36元 砖混结构一等甲级 2.36元 乙级 2.00元 丙级 1.86元 丁级 1.75元 丁外级 1.46元 户外储藏室按丁外级住房租金标准的1/2计算。 各类住房的结构等级,按售房评估报告确定的等级执行。 准成本租金在基准租金基础上增加1.5元,成本租金在基准租金基础上增加3元。 计租办法按照省直房改[1996]1号文件第三条执行。 二、租金调剂因素 l、地段等级、楼房层次、房屋朝向按照鲁财综字[1998]9号文件执行。 2、卫生间、厕所、厨房、户内走道、地下室、阳台、壁橱、阁楼、门厅,按执行租金标准50%计算,两户共用的,按户分摊;三户以上共用的,不计租金。 三、省直机关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后,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夫妻双方住房补贴全部到位的,按照成本租金交纳房租;其中一方住房补贴未到位的,按照准成本租金交纳房租;夫妻双方住房补贴均不到位的,按照本文规定的基准租金交纳房租。各单位应按住房补贴的到位情况,及时进行租金调整。 四、对超标准住房实行加租职工住房的规定标准及控制标准按鲁政办发[1998]14号文件规定执行。租住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一套并另租一套的(含不宜出售的住房),合并计算后,其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上、控制标准以内的部分,除按规定交纳正常租金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加收1.5元,超过控制标准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加收3元。 五、租住非本单位住房的职工,其住房补贴不到位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出据的有效证明,经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审核后,按照本文第三条执行。 六、对离退休职工仍实行减免政策。离退休职工租住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及减免政策按省直房改[1996]l号文件第二、七条规定执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职工家庭,免交新增加的租金。 七、现租住规划区内的平房、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产权有争议或产权不明的住房、机关办公院内的住房及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租金可暂不作调整。 八、职工购房后,次月开始停交租金。 九、各单位填写"省直机关驻济单位公有住房住户租金评定表"后,以厅局为单位汇总(含租金评定表)报省直房委会办公室,经审核后实施。 二00一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