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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松花湖及上游沿湖区违法建筑的处理意见

2007-8-1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8|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3/09/22 【颁布单位】吉建村字8号 各有关市、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为促进松花湖水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推动解决松花湖水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省人大环资委组 ...

【实施日期】2003/09/22
【颁布单位】吉建村字[2003]8号
各有关市、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为促进松花湖水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推动解决松花湖水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省人大环资委组成视察团,于2003年7月8日至7月10日对松花湖水资源保护和污染治理情况进行了视察。
按照省人大 《关于对松花湖水资源保护和污染治理情况进行视察活动方案》的安排和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省建设厅对松花湖上游10个县(市)违法审批、滥建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此次共检查了沿辉发河、蛟河、头道松花江、二道松花江和松花湖等10个县(市、区)相关的乡镇、村屯,共发现比较严重的违法建筑97户,总占地面积37591.09㎡,总建筑面积7756.84 ㎡,主要集中在吉林市丰满区、蛟河市、桦甸市、安图县、抚松县和梅河口市。这些违法建筑的使用功能不同,分为农民住宅、工业、商业、旅馆、养殖业、仓房等六种类型。这些违法建筑所处区域也不相同,一小部分在城市规划区和村镇规划区以内,其余大部分在城市及村镇规划区以外。
这些违法建筑及其使用过程中给松花湖水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不同程度地破坏了森林植被,蚕食、侵占了林地,使区域内森林保水固土能力下降,加剧了水土流失,同时也破坏了自然生态和景观,必须严格进行处理。
根据省人大的视察意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今年3月9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关于“环境保护工作,要着眼于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集中力量先行解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的讲话精神,本着“问题不回避,原因要查清,措施要具体”的原则,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松花湖上游的违法建筑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和依据
由于这些违法建筑的成因不同,时间跨度大,再加上违法建筑的使用性质、所处区域及管理权限又不完全一致,因此,本着“切实保护好松花湖水质、保护好森林植被、保护好松花湖自然景观、合理有效利用松花湖自然资源”的原则,依据《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建筑予以处理。
二、处理意见
1、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处理由违法建筑所在市(县)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确认其合法性,然后根据《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2、村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处理由违法建筑所在市(县)的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确认其合法性,然后根据《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3、没有村镇规划或在村镇(城市)规划区以外违法建筑的处理
(1)建议没有规划的村镇尽快编制规划,需要调整规划的村镇(城市)抓紧时间对现行规划进行调整修编。编制或调整修编规划后,座落在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按1、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不能及时编制和调整规划的,以及编制和调整规划后仍在城乡规划区以外的,但在风景名胜区以内的违法建筑,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3)不能及时编制和调整规划的,以及编制和调整规划后仍在城乡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外的违法建筑,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三、报送处理结果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处理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于2003年12月31日前,由相关市、州建委(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分别将违法建筑处理结果的书面材料报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并报省人大环资委。
联系电话: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8924602
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处 8525234 8525220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抄报:陈晓光副省长、王国才副秘书长
抄送:省人大环资委、省环保局
吉林省建设厅 2003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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