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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呼市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7-8-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7|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1999/06/15 【颁布单位】呼政发(1999)47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呼市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决定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 ...

【实施日期】1999/06/15
【颁布单位】呼政发(1999)47号
 
[CENTER]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呼市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决定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为深化呼市地区住房制度改革,必须加快公有住房制度改革步伐。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对于取消福利分房,建立货币化住房新体制,实现住宅商品化、社会化,刺激住房消费有效需求,努力提高我市的经济增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建设部第69号令),结合我市实际,为深化呼市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制度改革,特作如下决定:
一、将呼市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中央、自治区驻呼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产权全部划转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管,然后按照全市统—房改政策上市交易:
二、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产;权划转时,原产权单位房改售房收入中按规定提存的公用部位维修基金同时划转市房产管理局,继续用于职工住房公用部位的专项维修,其余售房款仍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储存,用于原产权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按照《呼和浩特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
(一)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成本价购房上市出售规定处理;(二)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市房产管理局按照产权比例分成。
四、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统管后,现有房出售收入、已购公有住房补差价款及利息、部分产权上市出售按规定原产权单位分成收入,需全部纳入呼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统一管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编制使用计划,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使用,具体使用方向为:
(一)从售房总收入中提取20%作为住房维修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从总量中提取20%作为廉租房的建设资金,交政府指定的廉租房建设单位,为社会最低收入者提供廉租房。
(三)从总量中提取30%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基金。
(四)从总量中提取30%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化的补贴资金,具体补贴办法另行规定;
五、公有住房统管后,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组建工作,选择服务质量高、信誉好、管理水平先进、经济实力强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建设环境优雅、功能齐全、安全文明的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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