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日期】2005/01/01 【颁布单位】 锡署发(2005) 9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锡林郭勒盟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锡林郭勒盟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锡林郭勒盟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批复》(内政字〔2005〕168号),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锡林郭勒盟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锡林浩特市; ? (二)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在地城镇; ?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建制镇、工矿区。 ? 第三条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权尚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征收标准: (一)锡林浩特市一级土地,每平方米3元; (二)锡林浩特市二级土地和正蓝旗上都镇 、西乌旗巴彦乌拉镇、西苏旗赛汗塔拉镇和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一级土地每平方米2元; (三)锡林浩特市三级土地和正蓝旗上都镇、西乌旗巴彦乌拉镇、西苏旗赛汗塔拉镇、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二级土地及其他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在城镇二级土地每平方米1元; (四)正蓝旗上都镇、西乌旗巴彦乌拉镇、西苏旗赛汗塔拉镇、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三级土地及其他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在城镇二级土地和各旗县(区)所辖的其他建制镇、工矿区土地每平方米0.6元。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八)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出租或营业用的房屋及院落用地均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盟地税局确定。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国土管理机关办理征地手续时,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移交文件副本复印件。本细则公布后两个月内,纳税义务人应将使用土地的位置、面积等权属资料据实向土地所在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在二十天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人过户手续。 第十条 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应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税依据,按照土地所在位置适用的税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越权出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盟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