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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城区投资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7-8-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2|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4/03/06 【颁布单位】 赤政发01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现将《新城区投资开发建设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实施日期】2004/03/06
【颁布单位】 赤政发[2004]01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现将《新城区投资开发建设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
?                二○○四年三月六日
新城区投资开发建设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到赤峰市新城区投资兴业,加快赤峰市新城区建设,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赤峰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城区建设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进入新城区开发建设、投资兴业的市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用地政策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抵押执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抵押优惠政策的通知》(赤政办字〔2004〕18号);
 ?(二)新城区各类经营性用地采取分类综合地价出让,不再单独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新城区建设用地10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可在2年内开发完毕;建设用地200亩以上的,允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年内分期开发建设,但第一年和第二年开发用地均不得少于建设用地总量的三分之一;
 ?(四)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交清全部地价款,且开发投资达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25%以上者,在使用期限内可以出让、转让、抵押,并可作价入股与其他投资者按统一规划进行开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在使用期限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五)鼓励投资兴办科技、教育、医疗、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用事业。在2005年12月31日前投资建设上述公用事业的,政府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六)鼓励机关事业单位迁入新城区,政府划拨建设办公场所用地,并允许以其原房地产在不低于资产评估值前提下,采取资产置换方式建设办公场所。
第四条 收费政策
 ?(一)在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审批手续到新城区进行投资开发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附件中规定的外,一律按规定标准下限减半征收;
 ?(二)按规定应收取服务性费用的,按低限收取;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 (三)住宅小区由开发商根据小区规划要求自行配套,不再收取小区配套费,市建委按小区规划检查验收;
 ?(四)供电、供热、供水、物业等企业收费在物价、审计及主管部门监督下规范运行。
第五条 开发和购买商品房政策
 ?(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在新城区开发、建设、购房。
 ?1、商业银行对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商且开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开发项目“四证”齐全的住房开发项目,提供住房开发贷款;
 ?2、商业银行办理的自营性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最低额为30%,申请贷款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增加贷款额度,放宽贷款年限,最长30年;
 ?3、商业银行为旗县在市区购买住房的借款人提供个人住房贷款。
? (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新城区开发、建设、购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到新区进行住房建设的开发商推出组合按揭贷款优惠政策。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达成协议,组合贷款商业银行配比部分的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
 ?2、资信较好的购房者,首付款最低限额为20%,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为15年;
 ?3、原来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在新城区购买一套新房仍可申请住房组合按揭贷款;
? 4、到新城区购买住房的职工可申请支配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同时可申请住房按揭贷款;
 ?(三)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激励政策。
 ?2006年12月31日前在新城区购买住房发生的契税,由政府作为补贴返给购房者。
 ?(四)激活中心城区住房二级市场。
? 1、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并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内政字〔2003〕234号),各项税费按最低限收取;
 ?2、购买中心城区旧房的,享受公积金与商业银行开办的组合按揭贷款政策;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集中购买旧楼房,集中购买旧楼房者体现一次交易的优惠;
 ?4、金融部门积极支持购买旧房,符合有关要求的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借款人,享受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二手楼房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最低限额降为30%,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0年。
第六条 户籍政策
 ?(一)凡在新城区投资开发、购房和租房达六个月以上者且拥有固定收入及在市区有固定职业达一年以上者均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城镇入户手续;
 ?(二)凡农牧民在新城区购买住房或就业者,均可办理城镇入户手续,并保留原有承包的耕地、草牧场;
 ?(三)在新城区入户的居民,在就业安置、参军、劳动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子女入托、入学方面享受城市居民待遇。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
 ?(一)到新城区投资建设需要的各项行政审批,由行政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进行效能监察,相关部门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项目的每个环节程序审批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进入新城区进行各类检查活动和在新城区收取各项费用,必须报经赤峰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持相关手续进行检查和收取费用;
 ?(三)物价审批部门要严格控制审批新的收费项目。
第八条 引资奖励政策
政府鼓励招商引资用于新城区建设,对引资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执行《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赤政发〔2000〕63号)。
第九条 本政策未涉及的方面,由新城区建设指挥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第十条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条款中已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新城区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并督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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