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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中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7-8-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9|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6/03/13 【颁发文号】长房改字1号 各城区、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住房所有权单位、重点棚户区改造单位: 为在我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切实保障群众利益,促进公有住房出售,现就重点棚户 ...

【实施日期】2006/03/13
【颁发文号】长房改字[2006]1号
各城区、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住房所有权单位、重点棚户区改造单位:
为在我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切实保障群众利益,促进公有住房出售,现就重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屋承租人购买重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公有住房 可享受 30% 的一次性付款优惠、10% 的建筑面积优惠、5% 的现住房优惠。
二、 房屋承租人办理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手续后,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三、重点棚户区内已使用30年以上的公有住房出售时,按照每年2% 的折旧率计算,低于我市公有住房最低出售限价的,按照最低限价出售。列入拆除计划的,房屋承租人如能保证使用安全可以不再进行安全鉴定。
重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计划当年拆除的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公有住房,如果承租人自愿购买,可按照上款规定出售,但房屋不得继续使用。
四、 重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确定拆除的 无籍公有住房,各单位 可持清理未登记房产审批手续进行公房出售。
五、重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 弃管 公有住房,由市房改办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出售。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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