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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5/04/30 【颁发文号】长房改字 [2005]6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直驻长各单位,其它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公有住房出售进程,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对我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调整如下: 一、凡居住我市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均可申请购买公有住房,外省、市城镇居民购买我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公有住房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二、股份制企业讲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在我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自建和购买给职工居住,具备出售条件的住房,单位提出申请,可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出售给承租人。通过国有企业转制获得或接管的原公有住房和房屋开发企业自有产权的回迁房必须按公房出售政策出售。 三、根据《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长府发 [ l 999 〕 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我市已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严禁单位新建和购买公有住房。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单位已建设或购买并办理所有权证书的公有住房,必须采取与住房货币分配政策接轨的办法向本单位职工出售,每平方米出售价格不得低于出售当年的公房出售成本价,具体出售方案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取代会通过,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职工购买住房后,夫妻双方不再享受住房货币分配补贴,不准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按此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执行公房出售的税费政策。 四、未经市房改办批准,产权单位不得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必须向购房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 五、允许承租人购买超标准住房,超出部分接《实施方案》规定的市场价格执行。 六、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为 1996 年 12 月 3 三日,在此前离退休的职工工龄截止到离退休时间。 七、在回迁安置中由个人出资扩大面积部分的公有住房,在公房出售中接个人所交款额的面积为其确定 100 %产权。 八、我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个人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使用权,现产权单位已办理公有住房所有权证书的,如本人申请购买公有住房应予以出售。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超过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的接购买商品房使用权的面积确认个人产权,低于公房出售成本价的接个人出资额占成本价的比例确认个人部分产权。超面积暂控标准部分不得低于《实施方案》规定的市场价。确认个人产权盾,剩余面积按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此政策购买公房后,夫妻双方不再享受住房货币分配补贴,不准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九、成套住房由两户或两户以上职工居住,在签订共用协议后可以向职工出售;非成套住房在能够明确划分独立居室及共用厨房、走廊等部分的情况下,职工签订共用协议后可以向职工出售。 十、为提高工作效率,将公有住房出售程序简化如下: (一)售房单位向房改办提交公有住房出售申请和拟出售的住房的所有权证、房产测绘报告(已部分出售过的提供面积一览表),市房改办审查登记,下发《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 (二)售房单位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承租人出售公有住房; (三)售房单位向市房改办提交《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表》、《公有住房个人出资认定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购房职工住房档案和售房款存入市房改办指定专户的存款证明等有关资料,经市房改办审核后,下发《长春市公有住房出售核准通知单》; (四)售房单位持《长春市公有住房出售核准通知单》及相关材料到房产产权登记发证部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