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建筑业界 建筑地产 查看内容

关于单位收回职工原住房及其再出售的意见

2007-8-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3|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3/12/18 【颁发文号】长房改字 5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委、办、局(公司):   现就因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其它原因,单位收回其原住房(指己购公房或正在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下同)以 ...

【实施日期】2003/12/18
【颁发文号】长房改字 [2003]5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委、办、局(公司):
  现就因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其它原因,单位收回其原住房(指己购公房或正在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下同)以及收回的住房再出售,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单位收回职工原住房及收回的住房再出售给其他职工,均须在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单位与职工应签订协议。
  收回的住房再出售时,要进入新体制,与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相衔接。收回及再出售的具体办法、价格等,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经职代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报市房改办批准执行。
  二、收回的住房再出售时,按如下程序办理:
  1 、售房单位持申请、方案、职代会决议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改办办理批准手续;
  2 、售房单位持市房改办下达的《单位收回职工原住房、再出售批准书人《长春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到市房地产交易和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办理交易、发证手续。
  三、收回的住房再出售属公有住房出售范畴,税费收取及售房款的管理和使用执行现行公房出售政策。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单位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再调串的规定》(长房改字[ 1997] 6 号)同时废止。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藏 邀请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