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日期】2003/05/20 【颁布单位】长房改办字[2003]18号 [CENTER]关于2003年住房分配货币化财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住房新体制,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现就2003年住房分配货币化财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货币补贴的原则 本次住房货币补贴的基本原则是:以职工住房档案为分配的基本依据,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及所建档案未按要求实行动态管理的单位,不予发放;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的额度和应需发放总量之间的比例,确定应给予单位的分配指标;突出重点,对职工住房矛盾比较突出、无房户较多的单位予以适当倾斜;对职工住房整体状况较好,以及有售房收入,具备一定补贴能力的单位,本次住房货币补贴暂不予考虑。 二、资金发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要件 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把关,并提交职代会通过,没有职代会的要由行政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确定具体的分配对象,由单位负责组织公示;市房改办审批,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单位在代职工领取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时,提供下列资料: 单位职代会决议或行政领导班子决定; 《长春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审批表》; 个人购房手续或商品房购房合同。 三、加强对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组织领导 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实行逐级负责制。具体要求是: l、切实抓好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住房档案的建立。各委、办、局必须在6月30日前,将所属单位最新职工住房情况,连同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和部门(系统)汇总(软盘)报市房改办。对逾期不报的单位,视其为自动放弃职工住房货币补贴。 对在建立职工住房档案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严肃查处。 2、各单位在确定住房货币资金补贴对象时,重点是无房。职工,在无房职工中优先考虑离退休职工。 3、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原则上用于职工购房支出,职工住房补贴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经审批可以现金支取。 4、各单位在实施资金补贴时,既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又不要搞平均主义。 此通知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