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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3/05/06 【颁布单位】长房金字[2003]14号 [CENTER]关于印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受托银行: 现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CENTER]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职工,购房、建房、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职工在购、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是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组合贷款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信贷资金。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职工(以下称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购、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必须是从其所在单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到申请借款之月,已连续12个月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已补缴齐所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停缴、欠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人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或者参加合作建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房价20%的自筹资金;购买公有住房、私产住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房价、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和评估价格或翻建、大修费用30%的自筹资金。 (三)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1-5年(含5年)的,按年利率3.60%执行;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按年利率4.05%执行。 组合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分别计算。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贷款期限1-5年(含5年)的。按年利率4.77%执行;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按年利率5.04%执行。 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八条 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担保形式: (一)用所购自住住房、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进行抵押; (二)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三)用中心认可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保证。 组合贷款的抵押物或质押物,应为同一抵押物或质押物。 抵押、质押、保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银行有权处理抵押(质押)物或由保证人代为偿还。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含6个月)不按合同约定还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1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出租、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移居国外,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十条 贷款银行在处理抵押(质押)物时,所获价款按有关规定分配。款项不足的,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需到中心领取并填写申请书。 第十二条 借款人持贷款申请书、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身份证(户口薄)、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和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三条 中心对借款人资格、资信、担保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审查合格的,中心同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或办理保证担保手续。 第十五条 中心经审批同意后,填写《准予贷款决定书》,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偿还 (1+月利率)还款月数? 1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内每月以相同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 × 贷款本金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贷款总期数 第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须提前10天通知贷款银行,并办理还款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贷款银行或借款人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贷款银行、借款人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