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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9| 评论: 0 |来自: 网络
【实施日期】2003/04/18【颁发文号】长房改字 [2003]6号各县(市人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直、省直驻长各单位: 现就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有关规定,被列入拆迁改造范围之内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二、经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被确定为四成新(含四成新)以下的公有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不属于危险房屋的可以出售。安全鉴定费用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收入中支付。 通知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