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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2/09/16 【颁发文号】长府办发[200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住房的实际困难,改善低保家庭的居住条件,确保廉租住房实物分配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为低保家庭购买的拥有使用权的住房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积极而为、分期分批、逐步解决的原则进行调配。凡分配的廉租住房在办理使用权人变更手续时,各房屋所有权单位不得收取更名费用。 二、居住由市政府分配住房的低保家庭,应按月向房屋所有权单位交纳廉租租金,廉租租金与正常公有住房租金形成的差额,由市政府补贴给房屋所有权单位。 三、市政府为低保家庭分配的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即当租住政府为其分配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因死亡或经济状况的改变被取消低保待遇的;由市房改办依法收回其住房,并负责调配给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使用,或将租金提高到正常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市房改办要会同民政局和各区及时掌握核实享受低保待遇人员身份的变动情况。由于市政府分配廉租住房造成跨区居住的低保家庭,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从户口迁移之日起,其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其它补贴补助等由迁入的城区发放。 四、由市政府分配的廉租住房的供热问题,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工作的决定》(长府办发[ 1997 ] 38号),低保家庭免交热费。 五、租住市政府为其分配廉租住房的家庭在租住期间如发生拆迁改造,享受拆迁方面的政策待遇。但实行货币安置的,以后不再享受廉租住房方面的政策待遇。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