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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2/03/01 【颁发文号】长物价[2002]6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城建局(建委):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吉省价经字 [2002]16 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后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宅租金调整的具体标准; 成套住宅每月基本租金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 1.65 元调整为: 1985 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 1.80 元;- 1986 年至 1995 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 2.00 元; 1996 年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为 2.20 元。 非成套住宅每月基本租金由现行每方米使用面积 l.30 元调整为: 1985 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 l.40 元; 1986 年至 1995 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 1.50 元; 1996 年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为 1.65 元。 简易住宅本次不作调整,仍执行现行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 0.95 元。 二、住宅楼层、居室朝向、地段环境、室内设备四项调剂因素租金标准仍按《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直机关公有住房租金按长春市标准一并调整; 四、具体调价时间从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