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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2007-8-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7|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2/03/01 【颁发文号】长物价6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城建局(建委):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吉省价经字 16 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后的公有住房租金标 ...

【实施日期】2002/03/01
【颁发文号】长物价[2002]6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城建局(建委):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吉省价经字 [2002]16 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后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宅租金调整的具体标准;
成套住宅每月基本租金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 1.65 元调整为: 1985 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 1.80 元;- 1986 年至 1995
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 2.00 元; 1996 年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为 2.20 元。
非成套住宅每月基本租金由现行每方米使用面积 l.30 元调整为: 1985 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 l.40 元; 1986 年至 1995
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 1.50 元; 1996 年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为 1.65 元。
简易住宅本次不作调整,仍执行现行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 0.95 元。
二、住宅楼层、居室朝向、地段环境、室内设备四项调剂因素租金标准仍按《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直机关公有住房租金按长春市标准一并调整;
四、具体调价时间从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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