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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补充规定

2007-8-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0|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1/00/00 【颁发文号】长房改字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长春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长房改〔 1999 〕 5号)文 ...

【实施日期】2001/00/00
【颁发文号】长房改字[20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长春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长房改〔 1999 〕 5号)文件精神,加大公有住房的出售力度,现对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已改为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公有住宅,可出售给现住户。房屋价格由住宅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双方议定,报市房改办批准。
二、对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不按房改有关规定向申请购房的承租人出售的,承租人可持市房改办下达的《售房通知书》到房屋产权单位要求购房,如产权单
位在接到《售房通知书》后仍不办理售房手续,承租人可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要求止租,经市房改办批准后,承租人可自批准之 B 起停止缴纳租金。
产权单位在公有住房止租六个月后仍不将房屋出售给承租人,对产权单位的法人按房改违纪处理。
三、对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在租金收缴上暂执行 2000 年 10 月 1 目的租金标准。
四、对止租的公有住房和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必须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不得以任何借口弃管。
五、单位自管房屋在出售给本单位职工时,自管房单位所欠本单位职工个人的工资、医疗费(工资、医疗费标准由本单位核定)、丧葬费(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可以抵冲购房款,但必须由单位统一出据,报市房改办批准。
六、为保证公有住房出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职工在购房时无论单位所欠职工个人工资、医疗费、丧葬费多少,购房人必须先交足其购房款总额 35
%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储备基金,否则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七、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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