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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1999/12/30 【颁布单位】长房改[1999]5号 [CENTER]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直、省直驻长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市房改工作,加大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力度,根据建住房[1999]119号和建住房[1999]209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管公有住房和各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除规定不得出售的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住房出售。 二、下列公有住房不得出售: 1、按照规划需要近期内拆迁改造的; 2、四成新(含四成新)以下的; 3、严重损坏、危旧的; 4、独立庭院式的; 5、党政、科研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 6、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 7、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8、一层临街宜于改造为商业用房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出售的。 三、对产权有争议,又具备其它出售条件的住房,原则上由现管房单位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经市房改办批准可向现住户出售。 售房款存入市房改办指定的帐户,暂时封存,待产权关系明晰后,再转至产权单位。 四、对房屋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并已明确产权具备出售条件的住房,经市房改办批准后允许出售。其售房所得资金按如下规定提留:在售房款总额中提取35%作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提取5%作为物业管理资金,经批准后由物业管理单位使用;提取30%留给售房单位;提取30%上缴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五、公有住房出售后,按照《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长春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弃管的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 六、对居住在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围内的住户,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其承租的公房调换成能出售的公房,再向其出售。 七、凡按本通知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可按房改有关政策给予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本通知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