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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7-8-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1|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1999/12/20 【颁布单位】长房改6号   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直、省直驻长各单位 ...

【实施日期】1999/12/20
【颁布单位】长房改[1999]6号
 
[CENTER]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直、省直驻长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城镇居民在购买公有住房时给予一次性交款30%的优惠和给予房屋建筑面积10%的优惠,将购买自住房的折扣率下调至2.5%。
二、将长春市城区公有住房出售中的地段差价作如下调整: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地段的每平方米差价额分别减去成本价的零、4%、8%、14%、16%、18%。
三、将原居室朝向的差价调整为南向每平方米减零元,东西向每平方米减30元,北向每平方米减60元。
四、公有住房出售的最低限价调整为:楼房每平方米120元,平房每平方米100元。
五、对个人出资扩大面积并购买公有住房的,按照个人所交款额的面积为其确定75%的产权,即抵消了这部分住房的购房款。剩余面积按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六、公有住房出售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由原来的20%上调为35%。
七、原有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政策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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