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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申请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2007-8-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0|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6/05/15 【颁发文号】津国土房改〔2006〕485号   关于受理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申请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全市启动最低收入住 ...

【实施日期】2006/05/15
【颁发文号】津国土房改〔2006〕485号  
[CENTER] 关于受理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申请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全市启动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以来,在街道、民政、房管等部门密切配合下,工作进展顺利平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国土房管工作会议关于“扩大住房保障群众受益面”的部署,在深入区、街开展租房补贴情况调研的基础上,现对受理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申请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通知如下:
一、对已拆迁立户违章“双困”家庭申请租房补贴的,须是2003年1月1日后拆迁,且拆迁安置补助费在8万元(含)以下的“双困”家庭。此类申请家庭持拆迁有效凭证、户籍簿和“低保”等要件申请租房补贴,租房补贴面积统一按15平方米计算。
不能提供拆迁凭证或没注明安置补助费的,申请家庭需到原拆迁单位开具《天津市房屋拆迁情况证明》(见附件1)。
二、对申请家庭由于离婚、知青返城等将户籍落在近亲属住房,但实际未在该住房居住的,由该家庭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租房补贴家庭落户情况说明》(见附件2)和临时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寄宿人口登记表》或临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寄宿情况说明》(见附件3)后,落户的近亲属住房可不认定申请家庭现住房。
三、对申请家庭户籍落在兄弟姐妹处,原合住房屋已经拆迁的,由申请家庭提供户籍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明材料后,落户的兄弟姐妹住房可不合并计算其现住房。
四、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不能提供住房拆迁安置协议的,可由原拆迁单位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无误并加盖公章;原拆迁单位无法提供复印件的,属私产住房的申请家庭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提供面积凭证;属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原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开具《房屋情况说明》(见附件4)。
  附件:1.《天津市房屋拆迁情况证明》
     2.《申请租房补贴家庭落户情况说明》
     3.《临时寄宿情况说明》
     4.《房屋情况说明》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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