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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2| 评论: 0 |来自: 网络
【实施日期】2005/03/04【颁布单位】 国法函[2005]36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