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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函

2007-7-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2|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1998/12/02 【颁布单位】长府法发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函 长春市房改办: 贵办十月二十一日要求解释《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以下 ...

【实施日期】1998/12/02
【颁布单位】长府法发[1998]5号
[CENTER]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函
长春市房改办:
贵办十月二十一日要求解释《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问题的来函收悉,经与有关部门商洽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办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职工,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认定并办理合法手续的干部和工人,工龄计算从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一九九四年房改实施之日止,其中工龄有间断的前后合并计算,房改实施前已退休的计算到办理退休手续之日。工龄计算以年为单位,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临时工的工龄按房改时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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