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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1997/06/25 【颁布单位】长房改字[1997]2号 [CENTER]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公房出售政策后确定其计算方法的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中直驻长各单位: 调整公房出售政策后,为保证售房工作的运行,现对其计算方法作如下规定: 按成本价售房实际价格=[(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六项调剂因素-成本价×现住房折扣率]×(1-老干部优惠率-教师优惠率)×(1-一次付款优惠折扣率)。 按标准价售房实际价格=[(标准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六项调剂因素-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1-老干部优惠率-教师优惠率)×(1-一次付款优惠折扣率)。 已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应返款,公式如下: 返款金额=[原购房每平方米实际价格-按新公式(成本价)计算的每平方米实际价格]×建筑面积 已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高产权比例,公式如下: 应提高的产权比例=[原购房每平方米实际价格-按新公式(标准价)计算的每平方米实际价格]/按新公式(标准价)计算的每平方米实际价格×共有产权保持证所规定的个人所占比例 在试点期间购买公有住房的,按长府[1995]31号令、长房改字[1996]4号文件和本次政策调整进行规范,确定其产权比例。 此规定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