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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6/10/31 【颁发文号】沪房地资规[2006]562号 有关区县房地局、农委: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加强本市基本农田特别是设施粮田和设施菜田相应的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100万亩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1000公顷菜田生产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7号)精神,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设施农田和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目标 “十一五”期间,本市重点建设100万亩设施粮田和30万亩设施菜田。其中,露天设施蔬菜基地20万亩,保护地设施蔬菜基地10万亩。对此,有关区(县)应加快设施农田和生产辅助设施建设。 设施农田主要包括设施粮田和设施菜田,是指通过基础设施和必要的生产辅助设施建设,形成生产区域相对集中、规模连片、农田平整、排灌通畅、设施配置合理的高产稳产农田。 农田生产辅助设施,是指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必需设施,主要包括仓库用房(粮食、农资、农机具、冷藏、蔬菜整理等)、场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 二、设施农田和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 设施农田内新设立的生产辅助设施,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尽可能利用原有的设施进行改造和扩建,生产辅助设施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的适宜性,尽量不占用耕地,用地规模应与农业生产需要相适应。 三、农田生产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 设施粮田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占设施粮田面积的比例一般控制在0.3%(2平方米/亩以下)(含已有的生产辅助设施用地)。 设施菜田(包括保护地设施蔬菜基地和露天设施蔬菜基地),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占设施菜田面积的比例一般控制在0.9%(6 平方米/亩)以下(含已有的生产辅助设施用地)。 四、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用地管理 1、认定 各区(县)应以镇(乡)为单位对本区域内属重点建设的100万亩设施粮田和30万亩设施蔬菜田内现有的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进行调查核实。对确需新建农田生产辅助设施的,由建设单位将拟建设项目相关的位置图、项目名称、面积、功能和设施农田及设施的现状情况等资料,向区(县)农委提出申请。区(县)农委应会同区(县)房地局按照国土资发〔1999〕511号的文件要求,对项目性质、功能、规模等进行审核认定。 2、备案或审批 建造临时性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占用农用地的,由建设单位签定复耕保证书,并经区(县)农委和房地局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农委备案。届时建设单位按要求恢复成耕地,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确需延期的,由建设单位重新提出申请,并按原程序进行认定、审核、备案。 建造永久性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占用农用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涉及农用地转用指标由市统筹安排,补充耕地指标由各区县自行解决。 3、土地变更调查 对经批准或备案的各类农田辅助设施用地,必须及时进行土地变更,注明实际地类。其中实行备案的设施用地占用的耕地,在年度耕地保护考核中,不作为减少耕地考核。 4、监督管理 区(县)农委和房地局应对批准和备案的农田辅助设施用地进行日常管理,对擅自改变原申请用途或扩大用地面积的,按违法用地进行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