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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7-25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9|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6/10/01 【颁发文号】成价检183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保障新建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

【实施日期】2006/10/01
【颁发文号】成价检[2006]183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保障新建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省物价局同意,制定了《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并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二○○六年九月一日
[CENTER]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推进价格诚信体制建设,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经省物价局同意,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营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新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收费相关情况。我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标价牌》和《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一房一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
第四条
《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和《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以下简称价目表)格式由成都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经营者自行制作,标价牌及价目表最下端应标明“此格式由成都市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字样,便于消费者价格咨询和举报投诉。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或显著位置悬挂标价牌,标价内容包括:(一)楼盘信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名称,所售楼盘名称;(二)楼栋信息:楼栋编号,本楼栋起价,本楼栋最高价,房屋总价款外向购房人收取的费用(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三)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四)特别提示:应显著标明“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具体情况请通过电子触摸屏或电脑查询”字样;不具备电子触摸屏或电脑的应显著标明“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具体情况请查阅商品房销售价费标价册”。
第六条
价目表应包括以下内容:所售商品房的房号,户型,是否装修,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款外向购房人收取的费用(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备注栏。经营者应规范制作价目表存于商品房销售场所摆放的电子触摸屏或电脑中供购房者查询;不具备电子触摸屏或电脑的,也可按价目表规定内容制成商品房销售价费标价册供购房者查阅。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任意改变或减少标价牌和价目表规定的内容,所标示的内容有变动时,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销售商品房时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条 购房合同中涉及房价、收费的部分应严格按照标价牌和价目表的标价内容进行规定。
第十一条
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或有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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