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建筑业界 建筑地产 查看内容

关于明确不同时期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复函

2007-7-25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6|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5/04/07 【颁布单位】 沪房地资物190号   关于明确不同时期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复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你庭《关于商请明确不同时期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函》(沪 ...

【实施日期】2005/04/07
【颁布单位】 沪房地资物[2005]190号
 
[CENTER] 关于明确不同时期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复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你庭《关于商请明确不同时期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函》(沪高法民一[2005]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3年9月1日以后竣工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按《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4]38号)的规定执行。
1997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竣工的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应按照规划中配置的标准提供;规划中未配置的,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使用状况予以提供。
张东伟律师编辑

收藏 邀请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