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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7-7-2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6|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5/09/21 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机关各处室,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为集约利用土地,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和需要,规范“公寓”建设管理行为,特制定《关于“公寓”建设管理 ...

【实施日期】2005/09/21
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机关各处室,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为集约利用土地,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和需要,规范“公寓”建设管理行为,特制定《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经2005年9月1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通 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05年9月21日
附件
[CENTER]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公寓”指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
二、“公寓”只能在规划的住宅用地(含兼容住宅用地)上建设,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手续时 按住宅办理。
三、规划部门在对“公寓”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在核发的审批文件中对“公寓”进行明确标注;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对“公寓”必须标注准确,并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公寓”的规划指标纳入项目的住宅部分统一核算;
(二)“公寓”按下列区域进行规划管理;
1、中央商务区内,“公寓”的间距控制标准按《成都市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公寓”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受限制;
2、除中央商务区的其他区域,“公寓”的间距控制要求按住宅标准执行,且“公寓”的建 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20%。
四、房管部门对“公寓”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明确为“公寓”,并在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用途一栏标注为“公寓”。
五、建设单位应在涉及“公寓”的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材料及图纸中,逐套标注“公寓”,凡未标注“公寓”的住宅建筑按住宅标准进行规划管理,并且建设单位应在各种正式文件和宣传材料中对“公寓”进行如实表达。
六、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成规管〔2004〕180号自行失效。
七、本《规定》不溯及以往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非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原核发的建筑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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