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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2/11/22 【颁布单位】 黑市政办字〔2002〕71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河市地方税务局《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地方税务局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黑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和《黑河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CENTER] 黑河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一切有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集资建房单位、以房抵债单位以及其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销售不动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的房屋及建筑物;建筑安装企业自建销售的房屋及建筑物;集资建房单位将职工集资建房中的剩余住房及商服用房对外销售;以房抵债是指单位将房产抵顶货款或借款。 个人销售不动产是指个人销售商服用房和销售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从购买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包括各种基金、代收费用等)都要征税。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或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从对方取得实物、经济利益,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例顺序核定、计算营业额: 一、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期提供的同类销售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例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成本利润率按10%)。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黑河市区的中、省、市直单位销售不动产,向黑河分局申报纳税。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个人销售不动产的在买方办理产权证前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计划部门要向税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情况及有关资料。 房产、土地部门对交易的房产,凭税务机关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产权证照。对集资建房单位要严格审查,非集资单位的职工必须凭完税证明办理产权证照。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对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规范管理。对工程项目要利用微机建立登记台账,要与户籍管理相结合,落实责任,定期检查。 第九条 对于扣押的不动产,一律实行拍卖缴税。特殊情况需要变卖的,要有中介机构对其不动产的评估证明,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及发生其他违章行为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