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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007-7-2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0|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5/04/27 【颁布单位】 齐建发〔2005〕55号 各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人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顺利实施。 ...

【实施日期】2005/04/27
【颁布单位】 齐建发〔2005〕55号
各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人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齐齐哈尔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建发〔2004〕12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齐齐哈尔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齐齐哈尔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人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第三条
齐齐哈尔市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的管理,南市区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含工程予付款和支付担保)。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分期收取项目资本金。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开发许可证及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前,持市建设局综合处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书,在本市指定银行设立项目资本金专户,并足额交存项目资本金,由市建设局综合开发处,指定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签订资本金监管使用协议书。
第六条
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抽回。对未按照要求缴存项目资本金的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
第七条
对符合项目资本金返还条件的,市建设局综合开发处应予3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返还通知书,指定银行在接到项目资本金返还通知书后,应办理项目资本金划转手续,确保项目资本金及时返还。
第八条 项目资本金应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返还,具体返还标准为:
(一)工程基础完工后,返还30%;
(二)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返还30%;
(三)单项工程竣工备案后,返还10%;
(四)开发项目或小区环境配套完成返还15%;具备办理产权证照条件返还15%的项目资本金。
第九条 项目资本金的缴存及使用情况应记录在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项目分期开发的应该明确记录。
第十条 对于抽逃、挪用项目资本金的企业,市建设局将予以警告,暂停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的处理,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中降级。
第十一条
按照扶优限劣的原则,项目资本金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挂钩。其中:信用3A级企业按项目资本金30%比例收取;信用2A级企业按项目资本金60%。在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尚未评定前,对无拆迁安置、基础设施配套、环境配套、历史欠帐、产权办理等遗留问题、无恶意拖欠工程款、挂靠开发、联合开发、违规销售商品房等行为,无严重质量问题,无大规模越级上访现象的企业可按项目资本金60%比例收取。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2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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