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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拆迁估价市场的通知

2007-7-2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8|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4/05/14 【颁布单位】 齐建发〔2004〕105号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相关单位:   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颁布并实施 ...

【实施日期】2004/05/14
【颁布单位】 齐建发〔2004〕105号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相关单位:
  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颁布并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房屋拆迁估价市场的管理,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使我市拆迁估价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但是,随着城市改造力度的推进和市场行情的不断变化,拆迁估价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明显增加。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的拆迁估价工作,现就拆迁评估的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的宣传及解释工作。为了增加拆迁补偿估价工作的透明度,在每一拆迁地段的现场必须将我局制定和印发的《二00四年度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流通价格及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指导价格》及《二00四年度中心城区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补偿估价暂行标准》的文件进行公示,使被拆迁人及时准确地掌握拆迁评估的有关政策。在拆迁价格公示期限内,必须有专人负责解释拆迁评估的政策、依据、价格产生的过程、调整系数的确定等内容。

二、进一步严密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拆迁估价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同时进入现场,并认真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当事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被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三、严格执行价格备案制度。各拆迁地段价格公示前,应将该地段的估价技术报告报局备案。对估价技术报告不规范,测算依据不准确,交易实例不真实的报告不予备案。技术报告备案后,估价企业方可根据现场查勘的实际情况做分户报告后对价格进行公示。

四、执行考试制度确定拆迁估价人员资格。每年定期对欲从事拆迁估价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从事拆迁估价工作。今后欲进入拆迁估价市场的机构,必须有具备拆迁估价资格的人员4人以上才能向省厅推荐进入拆迁估价市场。已进入拆迁估价市场的机构不具备从事拆迁估价资格人员4人以上的取消其拆迁估价资格。每年年末由市建设局组织对从事拆迁估价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下一年度拆迁工作实施前进行考试。

五、建立拆迁估价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制度。具备拆迁估价资格的人员全部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明确载明估价人员的自然状况,拆迁估价的工作业绩,从事每一拆迁地段的信誉评价及拆迁估价过程中是否发生失误。对一年内人为产生错误一次的予以警告,发现两次的取消其全年从事拆迁估价资格。对一年内非人为产生失误三次以上的予以警告,发现错误五次以上的停止其拆迁补偿估价业务一个月,发现错误十次以上的,取消其全年的拆迁估价资格。

六、对拆迁评估业务实行总量控制。每一拆迁地段在拆迁估价进行过程和公示期间内,必须保证有两人以上具备拆迁估价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查看和政策解释工作,拆迁协议全部签定结束前,必须保证有一人进行后期处理工作。各机构人员没有剩余人员的不允许参加下一地段的拆迁估价的抽签。

七、建立严肃的处罚和检查制度。今后,局将派专人对拆迁估价现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管。对服务质量低,工作不到位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罚,决不姑息。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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