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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印发《关于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2007-7-2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5|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4/04/05 【颁布单位】 齐建发〔2004〕60号 各县(市)建设局、拆迁管理部门,从事拆迁业务的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 ...

【实施日期】2004/04/05
【颁布单位】 齐建发〔2004〕60号
各县(市)建设局、拆迁管理部门,从事拆迁业务的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予以重视并抓好落实。
二OO四年四月五日
[CENTER]关于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厅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专项治理措施和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拆迁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决按《黑龙江省建设厅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专项治理措施和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力求达到“四个提高”、“四个突破”。“四个提高”是:第一提高房屋拆迁管理力度,使管理链条延深到各个关键环节;第二提高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管理水平,使其管理档次有明显的提高;第三提高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使之在拆迁活动中能严格执行拆迁法规和规章,避免侵害被拆迁人利益事件发生;第四提高估价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大对其资格审查和监督力度。“四个突破”是:第一在建设项目审批上有新突破。综合开发管理部门要建立新的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开发总量,使拆迁与建设同步进行;第二在房屋拆迁审批管理上要有新的突破,建立更加完善的审批制度;第三在行政处罚上要有新的突破。要对房屋拆迁活动中出现的各种违章现象坚决予以处罚;第四在处理信访案件上要有新的突破。在及时处理各类上访案件的同时,使信访与审批工作挂钩,形成上下连动的审批机制。对有信访遗留问题的不予审批开发和房屋拆迁。在1年内彻底解决上访遗留问题。
二、方法步骤
为使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侵害居民利益问题发生,在全市范围广泛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广泛宣传阶段。时间4月1日至4月15日。主要完成三项工作:一是召开全市建设行政及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会议,传达省、市专项治理精神和实施办法;二是要求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召开由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估价机构、拆扒公司参加的专项治理专题会议,真正把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项治理精神传达下去;三是要求全市所属各级建设行政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具体治理措施。同时要求拆迁工作中所涉及的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估价机构、拆扒公司等制定相应治理办法。
第二阶段为查摆问题阶段。时间从4月16日至5月16日。主要完成下列工作:一是各级建设行政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查摆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和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等涉及被拆迁人利益相关问题要进行认真的查摆;二是各级建设行政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的拆迁上访和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深入的摸底,并逐个问题制定解决办法,限时予以解决。同时应把清理出的各类问题形成文字材料报市建设局综合开发处;三是各级建设行政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其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特别是行政管理触及到群众利益关键环节,建立相互连动机制,使之形成条块结合管理办法。
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由市建设局牵头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开展好的予以表彰,对落实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出现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三、几点要求
(一)对易触及拆迁当事人利益的关键环节,加大管理力度

1、严格控制开发总量,使拆迁与建设同步进行。我们在确保城市重点建设的前提下,应对全市房地产开发情况进行深入的调研,决不能因开发总量过大,而给被拆迁人安置问题带来困难。要在妥善解决安置问题情况下,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开发建设。同时应对被拆迁人经济承担能力搞好社会调查,根据其承担能力解决房屋安置去向。使重点解决困难居民安置问题的安居工程建设与被拆迁人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2、形成相互连动的审批机制,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和房屋拆迁审批。一是审批开发建设项目实行相互连动。在审批前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传递内部信息单,对该申请单位社会信誉、拆迁安置情况及遗留问题进行调查,从而杜绝其拆迁愈多、问题愈多,社会矛盾愈大的现象发生。二是房屋拆迁审批与相关部门互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批房屋拆迁前应与综合开发管理、信访、规划、土地、拆迁安置中心、估价机构、拆迁承办等部门和单位取得联系,了解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问题是否予以解决。三是上下互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批拆迁前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3、建立严格房屋拆迁审批制度,形成完整的制约机制。
房屋拆迁审批是房屋拆迁首要环节,同时也是预防产生各种矛盾的关键所在,因此加强对其管理是避免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重要手段。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管理:一是建立严格审批制度和程序。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制定《房屋拆迁审批规程》,对审批的程序和要求作明确的规定。二是严格按国务院、省和市的拆迁法规进行审批,并做到“五不批”:⑴没有计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不批;⑵开发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不批;⑶拆迁补偿资金没有落实的不批;⑷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不具体明确的不批;⑸上访案件较多,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的不批。三是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建立内部审批程序。⑴建立审批例会制度。在审批前召开审批专题会议,广泛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杜绝审批出现失误。⑵建立内部传阅审查制度。在审批前应把拆迁申请和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内部传阅,形成内部的相互制约机制。四是对重点问题要严格把关。拆迁补偿资金和安置方案与被拆迁人的利益休戚相关,因此必须严格把关,使
其真正落到实处。

4、建立完整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体制。拆迁补偿资金的足额到位是被拆迁人及时得到补偿资金的保障,同时也是易引发上访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要求拆迁人拆迁补偿足额存储到指定银行帐户的同时,还应与拆迁人、拆迁承办人和银行建立起拆迁补偿保障体系,制定有效的拆迁补偿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确保被拆迁人及时领取补偿资金。

5、加强对估价机构管理。房屋拆迁估价的服务质量与拆迁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同时也是确保房屋顺利拆迁的关键所在。因此加强对估价机构管理十分重要。一是建立考核办法。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估价机构考核办法》,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制定《估价机构准入考核办法》,以此来检查和规范估价机构的行为;二是加强对估价人员的考核,使之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有违规行为机构和人员按建设部估价指导意见和省、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6、加强对拆迁承办单位的管理。对拆迁承办单位管理主要从二个方面入手:一是根据拆迁承办单位服务内容和特点制定《房屋拆迁承办服务规程》,以此来考核其服务质量;三是建立服务质量与承办任务挂钩的制约机制,提高拆迁承办业务能力。

7、采取三项有利措施保障被拆迁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运作。一是公开选定估价机构。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确定被拆迁房屋估价机构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或抽签的形式确定,并且邀请由被拆迁人和社会上公信度高的人员参加。二是搞好市场调查,制定符合实际的指导价格。严格按照建设部《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测定出符合市场实际的指导价格,不允许估价机构在房屋拆迁估价中低于指导价格。同时,无论什么建设项目均按一个标准执行。三是不准任何组织和部门干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评估作价工作。

8、采取三项措施妥善解决“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问题。一是制定最低的房屋补偿综合保障价格。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综合测定达到最低购房标准,使被拆迁人获得房屋补偿能够具有再购房的能力,确保弱势群体在拆迁中做到“居者有其屋”。二是建设符合被拆迁人需求的安置房屋。一方面要求拆迁人建设一些符合实际需求的安置用房,同时在价格上对被拆迁人给予一定的优惠;另一方面建设与之相配套的安居工程房屋,特别是建设一些小户型房屋以解决“双困”家庭的需求。三是对特困户和残疾人在最低房屋保护综合价格的基础上再增加3平方米的补偿价格。
(二)依法行政,确保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公正裁决。行政裁决工作力求“四个准确”:一是受理裁决案件准确。严格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行政裁决规程》规定的受理范围进行审查受理案件;二是确认事实证据准确。在审理裁决案件时应采取公开听证的程序,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进行公开调查和相互质证,以保证确认事实证据的准确性;三是依据的法律依据准确;四是裁决的结论准确。

2、强制拆迁要做到“五个必须”:即必须经拆迁人、拆迁承办人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反复做工作,并且有详细的记录;必须经过公开听证程序;必须履行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程序;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必须对被拆迁人妥善安置或补偿。
(三)针对实际,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解决“住宅改非住宅”采取二条途径。对没有实施拆迁地段由规划和产权管理部门按省建设厅黑房(2003)39号《关于在全省城镇开展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经实施拆迁的地段由规划部门进行鉴定。

2、集中处理历史遗留的信访案件。成立集中处理历史遗留的信访案件工作小组进行彻底处理。对有建设单位的,要求其限期办理,并派专人负责。同时利用各种行政手段加以控制。对没有建设单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集中予以处理。

3、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无照房屋”补偿问题。对没有任何手续的住宅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40元补偿;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协同规划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四)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检查。各级管理部门要以此项活动为契机实行目标管理,各负其责,建立严格的行政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房屋拆迁和信访工作,真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部门重点抓,有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局面。对于因房屋拆迁工作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单位、拆迁中介组织,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将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专项治理情况和新发生上访案件及未结历史遗留案件等于每季度末以书面报告形成报市建设局综合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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