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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4/02/12 【颁布单位】 齐建发〔2004〕2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房产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建设厅黑建字〔2003〕39号文件精神,切实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对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工作涉及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城区内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二层以上住宅除外),产权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产权人需提供以下要件: 1、产权人向规划部门出具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书面申请; 2、市规划局出具的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批准书(南市区由区规划处出具); 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安全鉴定报告; 4、具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 5、正在营业的应出具纳税凭证。 三、对非房改取得的私有住宅改变使用性质的,取消每平方米交纳50元补偿金的规定。 对本通知下发前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改变使用性质并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不论产权人是否发生变更,均需按不享受工龄折扣、一次性付款折扣和现住房折扣的现行房价补齐房款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补齐房款手续由市房改办负责办理,收取的房款统一上缴市财政,作为全市住房制度改革专项资金。 四、对公有住房已改变使用性质的,考虑房改政策的连续性,产权单位可按房改出售非住宅政策直接出售。由于这部分房屋出售前已经改变使用性质,出售时购房人不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改变使用性质批准书,其余要件需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要求。 五、房屋产权人应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主动向规划部门、房地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要件。各有关部门接到房屋产权人书面申请后应主动、及时深入到房屋实地进行检查、核查、鉴定,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书面答复或批复。任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对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相互推诿、扯皮,否则当事人有权以“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六、房屋产权人如在房屋拆迁封闭通知书下发前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已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于有关部门迟迟不予答复或批复造成没有在拆迁前履行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可要求拆迁人按房屋拆迁时的房屋实际使用性质进行补偿安置。 七、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做到既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个别人弄虚作假钻政策空子。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合理的办事程序,规定完成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八、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