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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6/05/16 各县(市)房产处(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做好物业管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我局制定了《物业管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 [CENTER]物业管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 第一条 根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评分细则。 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评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分别采用绿、蓝、黄、红标示。 第三条 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甲级物业管理企业为信用优秀物业管理企业,评定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 (二)乙级物业管理企业为信用良好物业管理企业,评定得分在100~80分(含80分)之间; (三)丙级物业管理企业为信用一般物业管理企业,评定得分在80~60分(含60分)之间; (四)丁级物业管理企业为信用不良物业管理企业,评定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四条 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物业管理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分、5分、3分。 (二)物业管理项目在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期间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分、5分、3分。 (三)物业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四)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3分。 第五条 评定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资质证书; 3、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4、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5、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6、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物业管理项目; 7、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物业管理资料; 8、发生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经查证属实; 9、被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0、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二)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 1、物业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本物业管理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物业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物业管理项目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3、物业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负有直接责任; 4、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年检; 5、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变更后不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等变更手续; 6、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被确定为限期整改、暂缓办理资质手续; 7、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8、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9、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10、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11、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12、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三)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3分: 1、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2、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业主投诉未及时解决,经查证属实; 3、未按规定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 4、未按规定公开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5、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统计报表及信用信息; 6、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报修电话; 7、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8、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减分。 第七条 累计减分10分(含10分)以上的,不能评定为甲级物业管理企业;累计减分15分(含15分)以上的,不能评定为乙级物业管理企业;累计减分25分(含25分)以上的,直接评定为丁级物业管理企业;累计减分30分(含30分)以上的,直接评定为丁级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信用评定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当加分的倒扣分,应当减分的加倍减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