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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4/03/17 【颁布单位】成房物管[2004]2号 [CENTER]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统一归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各业主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现就统一归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04年4月1日以前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统一归集。请目前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组织自2004年4月1日起3个月内(具体归集时间附后),将已代管的住宅区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统一归集到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帐户中,使此部分资金本金及利息能及时建立业主分户明细帐,得到有效监管和安全保证,以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持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的住宅区楼盘分户清册和已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清册(含业主、建设单位)、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交款原始凭证及复印件、专项维修资金划入专户管理银行的进帐单等资料,到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大厦20楼)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的备案手续。 二、在代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期间已发生使用的,在办理统一归集备案手续时,应书面说明使用金额、使用时间、维修项目、分摊列支范围、业主委员会是否确认、是否已在住宅区内公示、是否已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等情况。 三、逾期不进行统一归集的单位、组织,将在企业的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并作为企业资质年检、升级的要素考核;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成都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帐户的户名: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帐号:226901220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二支行。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