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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4/03/16 【颁布单位】成房发[2004]54号 [CENTER]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所、办)、市房屋拆迁管理处: 根据建设部建住房[2003]252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以及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发[2004]14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试行)》印发你们,在我省上未制定拆迁听证程序前,按本程序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试行) 二OO四年三月十六日 [CENTER]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拆迁听证程序,保证拆迁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合法公正,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利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拆迁裁决申请或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以听证的形式,听取拆迁当事人和相关听证人员对申请事项的意见或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拆迁裁决,所在拆迁工程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总拆迁户数20%以上的; (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 第四条 拆迁听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听证。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拆迁听证由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组织,高新区和其他区(市)县的拆迁听证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组织。 第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应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第六条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主持人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本单位内部的非本案工作人员1-2人担任。 除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参加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邀请房地产评估师、拆迁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外、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等5-10人参加听证。 第七条 拆迁听证会主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人员、核实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身份、宣布听证事由和事项、告知听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三)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拆迁当事人以外的听证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询问,并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陈述理由;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八条 听证应当由专人记录,听证结束之后,记录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由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听证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参加会议的有关听证人员签名或盖章,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记录人员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听证人员的意见或建议应认真研究,合理的内容应予采纳,并作出书面的听证结果,告知拆迁当事人。 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不参加听证或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但不影响拆迁裁决的受理或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不适用本听证程序。 第十二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