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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黑房改字[2001]第1号【生效日期】2001/02/06 关于深化房改积极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意见 各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哈尔滨铁路局、省电力工业局、省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黑政发[1998]118号)下发后,各市、地、县十分重视,从1998年底开始,相继停止了实物分配,按照“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制度”的总体思路,逐步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大部分市、地制定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陆续开始发放住房补贴。由于部分市、地、县在住房制度改革的认识上存在偏差,以及受地方经济状况的制约,至今货币化方案不能出台实施,影响了全省的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货币化分配的进程。为使我省房改工作顺利实施,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步伐,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认识,加大房改力度 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城镇住房新体制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完善的住房货币化分配体系;建立适应不同收入家庭支付能力的住房供应体系;建立运作规范、功能完善的市场流通体系;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住房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人民的居住环境和质量。因此房改还没有结束,面临更加繁重和艰巨的任务。那种公有住房卖完了房改任务已经完成的思想和没有资金货币化分配难于推进的思想都是错误的。要克服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充分意识到房改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住房市场持续繁荣的关键,是拉动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环节,各市、地、县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大对房改工作的领导,从机构、人员、资金、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尽快地建立和完善住房分配、供应、流通和金融信贷新体制。 二、全面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分步实施,重点推进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城镇住房新体制的重要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影响一个地区的住房消费水平和住房需求。今年,我省房改的目标是一季度全面启动全省各市、地、县住房货币化方案,分部实施,重点推进。 凡是没有出台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或细则)的市以及省直、哈尔滨铁路局、省电力局要在一季度末务必出台方案或实施细则,报省房委会备案,并在一月一日(或二季度)起分部实施。 已出台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市、地、县,要加大力度尽快建立住房档案,搞好资金的测算,理入财政预算,规范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渠道,落实住房补贴资金。 已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市,要加快步伐,调整财政、单位住房支出结构,建立和完善规范的住房补贴资金拔付、帐户管理、补贴支取制度,开展“新人新制度”,将住房补贴理入个人工资的工作。 要积极推进企业房改,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正确引导企业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财企[2000]295号”文件的精神,规范资金渠道,落实补贴资金。根据企业经营和收益情况,分层次、类别,推进企业货币化实施。 三、多渠道融集住房补贴资金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停止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目前各市、地贯彻执行黑政发(98)118号文件在理解上有出入,有完全依赖财政的思想。各市、地、县要正确理解并严格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各市、地、县分别决策,因地制宜制定方案的原则,从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角度考虑融集住房补贴资金。要采取措施,将原财政和单位用于购建房的资金转换为住房补贴;对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进行一下清理,在留足房屋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及房管所转制资金后,将剩余资金用于住房货币补贴。上述两项资金不足部分则由财政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资金盘子列入预算。房价与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市、地、县(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可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率的方式解决职工货币补贴。企业职工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可加大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补贴随职工工资进入企业成本费用。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的比例,也可以由单位原有建房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 各市、地、县及中、省直房改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公房出售入收的归集、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对挤占、挪用售房款的单位,要督促其立即纠正,并把资金归还到位。在规定时限内(1998年底前),按原政策规定使用售房款建房的,要制定具体措施促进房屋销售,回笼售房款用于住房补贴。 四、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9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些市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但在住房公积金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还表现的相当突出。违规放贷、挪用公积金等问题时有发生;个别市、地、县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没有按《条例》的规定加以理顺。当前要针对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四项原则实施管理和具体操作。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各市、地、县及中、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宣传力度,扩大贷款范围,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同时要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加快清理和回收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各市、地、县及中、省直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理回收的意见》,对逾期贷款要加快进行清理回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银行等对各市、地、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责成中心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五、进一步培育市场搞活流通 目前全省住房一级市场较活跃,也比较规范,但存量住房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还有待搞活与规范。因此,要利用好国家和省里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全面放开搞活存量住房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对于部分至今未允许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市、地、县要采取措施加快开放。已开放的城市,则重在搞活。尽可能简化程序,并实事求是地处理好收益分配问题,降低入市门槛。要以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的调整为契机、启动房屋租赁市场,发挥租赁市场对消费和投资双向拉动的作用。当前,影响这两个市场放开搞活的主要因素是税费过高、程序繁杂。因此各市、地、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合理的税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增强服务意识,使整个房地产市场活起来,形成良性循环。从而吸引部分储蓄和社会闲散资金分流到住宅建设领域,带动住房投资的持继增长。 六、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完善各项制度 房改工作在打破旧的住房分配体制上的任务已经完成,现已进入建立住房新体制的发展时期。各市、地、县及中、省直单位要充分考虑到房改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加大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在管理、机构、人员和资金上给与必要的支持。个别资金管理中心管理体制不顺的市要尽快按照《条例》规定加以理顺。要加强住房委员会的建设。对房委会的组成结构、会议制度、决策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使房委会切实履行对房改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职能。对不经房委会决策,违反房委会决议,擅自改变住房公积金用途,挪用资金等行为坚决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围绕《条例》规定,明确住房委员会制度、贷款审批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帐户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二OO一年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