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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6/11/01 【颁发文号】 杭府法审告[2006]37号杭府法审告[2006]37号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产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房局[2006]226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CENTER]杭房局 〔2006〕 226 号 [CENTER]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产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房产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CENTER]杭州市房产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房产行政管理力度,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房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主体)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依据本规定建立我市相关房地产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制度,并根据公众反映、媒体报道和管理职责进行记载和公示。 市房管局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各自管理领域内诚信档案制度的实施工作。房产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房产信息网上诚信档案的技术支持工作。 依据有关规定属于建设、工商、土地、物价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行为,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并加强信息的互通。 第三条 (适用对象)诚信档案制度的适用对象为以下房地产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 (一)房产开发企业; (二)房产经纪企业; (三)房产评估企业; (四)拆迁人(业主)、拆迁实施单位、拆除施工企业; (五)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适用范围)诚信档案中可以记载和公示房地产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或事项: (一)违反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以及查处情况; (二)违反经营诚信、职业道德或有关承诺的行为; (三)公众投诉、相关部门转办投诉及其答复处理情况、投诉人是否满意情况; (四)规范诚信经营行为、公众表扬情况以及所获得的荣誉、表彰情况; (五)市房管局认为需要记载和公示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被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在诚信档案中专栏记载和公示。 第五条 (信息来源)诚信档案由向公众开放的网络平台和行政管理部门查实上传的信用记录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可从以下途径获取: (一)公众直接在网络平台中反映; (二)公众向市房管局提交反映; (三)分众通过信访、人大、政协等渠道转交反映; (四)市房管局及其他主管部门开展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各类媒体的公开报道和曝光; (六)其他合法渠道。 第六条 (责任原则)对投诉、答复直接开通网络平台的,投诉(表扬)、答复内容由反映人、被反映人直接上传。反映人应当署明真实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言词的适当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相关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投诉问题进行处理并直接在网络平台上答复。 第七条 (禁止行为)投诉人在投诉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诉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投诉内容存在侮辱、诽谤及谩骂言词的; (三)相互串通、集中或大规模投诉,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捏造事实、歪曲情节,进行虚假投诉、恶意投诉,损害其他单位和个人信誉、声誉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诚信原则的投诉行为。 经查实存在前款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市房管局有权删除该投诉内容,当事人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追究投诉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行政监管)诚信档案内容由市房管局记载和公示的,其内容由有关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 根据政策法规、诚信原则和行政监管的需要进行上传。 第九条 (开发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或事项,可在诚信档案中记载和公示: (一)公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反映、该企业的回复、反映人是否满意情况; (二)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注销备案情况; (三)商品房预售连续预订房源两次以上情况;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被投诉(表扬)次数排名、答复不满意及未答复排名、解除合同注销备案次数排名、连续预订房源两次以上排名等情况;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管理的通知》(杭房局[2005]96号)中明确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经纪行为)对房地产经纪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或事项,可在诚信档案中记载和公示: (一)公众对房地产经纪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反映、该企业的回复、反映人是否满意情况; (二)违反《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第14号令《经纪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代理房款监管的通知》(杭房局[2003]46号)和《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的通知》(杭房局[2005]99号)中明确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 (评估行为)对房地产评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或事项,可在诚信档案中记载和公示: (一)公众对房地产评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反映、该企业的回复、反映人是否满意情况;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拆迁评估公示; (三)未按照规定向被拆迁人出具拆迁评估分报告; (四)未按照规定向房屋拆迁当事人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五)违反建设部142号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拆迁行为)对拆迁人(业主)、拆迁实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或事项,可在诚信档案中记载和公示: (一)公众对拆迁人(业主)、拆迁实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反映、该企业的回复、反映人是否满意情况; (二)违反拆迁实施单位资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进行补偿安置; (四)未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遇有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和突发性事件时,未按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撤离人员、停止施工、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拆除行为)对拆迁人(业主)、拆除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或事项,可在诚信档案中记载和公示: (一)公众对拆迁人(业主)、拆除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反映、该企业的回复、反映人是否满意情况; (二)违反拆除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防治、卫生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拆除施工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 (五)遇有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和突发性事件时,未按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撤离人员、停止施工、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物管行为)对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或事项,可在诚信档案中记载和公示: (一)公众对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反映、该企业的回复、反映人是否满意情况; (二)对公众投诉、相关管理部门转办投诉的处理情况; (三)对相关管理部门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对相关管理部门下发工作意见、通知的执行情况,调查统计报表的上报情况。 第十五条 (公开内容)市房管局在诚信档案记载和公示时,可以公开相关房地产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名称、基本信息、事实情节,以及涉及的房屋坐落、当事人姓名、地址等有关内容,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诚信档案的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十六条 (结合措施)市房管局实行诚信档案制度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包括诚信档案制度与企业资质审核的结合、与奖励先进曝光劣迹的结合,与执法检查处罚的结合、与信访及议案提案工作的结合等。 第十七条 (评优依据)经查证属实的诚信档案内容作为房地产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年检、评比先进、变更资质等级时证明企业规范、诚信经营行为的重要事实依据。 第十八条 (整改从轻)房地产市场主体对公众投诉、转办投诉及时处理回复,对违法违规或不诚信、不规范行为及时纠正、整改的,市房管局可以不公示,或停止公示。 第十九条 (扩大公示)市房管局可以将经查实的诚信档案记载和公示内容在公众场合或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公布,并提供给土管、建设、工商、银行等其他部门作为管理或信用考查的依据。 房地产市场主体对公众投诉、转办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或回复质量较低的,市房管局可以延长公示时间或扩大公示范围、增加公示形式。 第二十条 (处罚措施)房地产市场主体及其人员诚信档案中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或不诚信、不规范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恶劣的,可以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暂停该企业及其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企业及其人员诚信档案中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或不诚信、不规范行为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或情节较为严重、恶劣的,可以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取消该企业的相关年审、评比或申请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