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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6/10/11 【颁发文号】杭府法审告[2006]41号 杭府法审告[2006]41号 市民政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停止受理“广场”作为商用楼盘通名的通知〉的通知》(杭民发[2006]186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CENTER] 杭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停止受理“广场”作为商用楼盘通名的通知》的通知 [CENTER]杭民发〔2006〕186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 《关于停止受理“广场”作为商用楼盘通名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地名 审批 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 市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6年9月8日印发 [CENTER]关于停止受理“广场”作为商用楼盘通名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用楼盘名称的管理,根据《杭州城市地名总体规划(2005-2020年)》(杭政函[2006]108号,以下简称《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5]180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决定停止受理“广场”作为商用楼盘通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停止受理的依据 《规划》“第13条商用楼盘通名”中不再以“广场”作为商用楼盘的通名;《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要“严格控制‘广场、中心、城’名称的使用范围”。 二、停止受理的时间及范围 停止受理的时间:从2006年11月15日起,停止受理对“广场”作为商用楼盘通名的申请。对在此之前已经受理并经批准办理地名预申报登记且在保留期内的,可以保留,但保留期满的,不再受理继续保留申报。 停止受理的范围:八城区及杭州经济开发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辖范围。 三、要求 一要统一认识。停止受理“广场”作为商用楼盘通名,是贯彻《规划》、落实《意见》的需要,是重视地名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群众多年呼声的需要,是纠正建筑物名称名实不符、“广场”无场的需要。对此,必须统一认识,切实加以重视,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要扩大宣传。要在深入学习、准确理解《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对《规划》有关内容的宣传。对于要求将商用楼盘通名申报为“广场”的单位,要耐心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帮助拟定符合《规划》要求的名称。 三要严格控制。对停止受理前的有关申报,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申报程序,防止突击申报。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