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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施办法

2007-6-2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8|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6/01/01【颁布单位】 杭民发44号   杭府法审告13号 市民政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民政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 ...

【实施日期】2006/01/01【颁布单位】 杭民发[2006]44号
 
杭府法审告[2006]13号
市民政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民政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06]44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 州 市 民 政 局
杭 州 市 公 安 局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文件
杭民发[2006]44号
 
杭州市民政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民政局、公安分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公安分局、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建局)、财政局:
《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享受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二)》      
2、《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享受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二)》   3、《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核销表》      
4、《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核销花名册》      
5、《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享受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一)(二)》      
6、《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核销情况汇总表》      
7、《公示》      
8、《证明》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六日
[CENTER]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建立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杭政函[2005]233号)精神,现就做好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征地时户籍在上述区域范围内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未曾招工安置及未享受过市、区财政“双低”养老保险补贴等政府养老政策资助的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均可享受政府发放的生活补贴。年龄测算以2003年6月11日为基准日。在此之前征地农转非的,以2003年6月11日的实际年龄为准;在此之后征地农转非的,按依法批准征地之日的实际年龄为准。
二、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政府发放的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经确认属杭政函[2005]233号文件发布之前征地农转非的补贴对象,可在2006年1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贴;属杭政函[2005]233号发布之后征地农转非的补贴对象,可在依法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贴(第一次生活补贴的发放,由于涉及相关工作的准备、手续的办理等,补贴发放时间可适当延后,但须按规定补发)。生活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2:1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每人每月100元,按季预拨,并在每年年底与各区财政结算;区财政承担每人每月50元,列入财政预算。各区财政必须保证按月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的到位。
生活补贴标准与市区城镇低保标准同时调整,调整后的资金增加部分,由市、区财政按前款确定的比例共同承担。
村(社区)给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按杭政函[2005]2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管理办法
(一)申请审批
1、申请程序。拟享受对象应填写(也可委托他人填写)《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享受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以下简称《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相关内容,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拟享受对象进行初审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相应栏目加盖公章;提供征地批文、《杭州市国家建设征地就地安置人员农转非审批表》(以下简称《农转非审批表》)复印件一式三份;填写《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享受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以下简称《生活补贴花名册(一)》)和《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一)》(以下简称《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一)》),并加盖公章。申请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对无法提供征地批文、《农转非审批表》等资料而无法确定身份的“前征地农转非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排查核实,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拟享受对象征地时的户籍情况、年龄情况等证明(《证明》样张附后)原件一式三份。拟享受对象应填写(也可委托他人填写)《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享受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二)》(以下简称《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二)》)相关内容,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填写《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享受生活补贴花名册(二)》(以下简称《生活补贴花名册(二)》)和《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二)》(以下简称《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二)》),并加盖公章。申请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2、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上报的《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二)》、《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二)》、《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一)(二)》及所提供的征地批文、《农转非审批表》或《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二)》相应栏目盖章;汇总填写本乡镇(街道)的《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二)》和《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一)(二)》,加盖公章后报区有关部门。其中《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生活补贴花名册(一)》、《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一)》及征地批文、《农转非审批表》等材料报区劳动保障局审核盖章,区劳动保障局审核盖章后送区民政局审核盖章;《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二)》、《生活补贴花名册(二)》、《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二)》及《证明》等材料先后报区国土资源、公安、劳动保障、民政局审核盖章。区民政局汇总填写本级《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二)》、《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一)(二)》,加盖公章后与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在收到各区上报材料后,应及时召集市公安、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各单位确定一名相关处(室)负责人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各部门按职责分别对《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二)》、《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二)》和《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一)(二)》及征地批文、《农转非审批表》或《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对各区上报情况予以审批确认,最后由市民政局在《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的相应栏目加盖公章。
3、审核职能。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拟享受对象的户籍、年龄、农转非手续等事项;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是否曾招工安置、是否享受过财政“双低”养老保险补贴等事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征地批文等事项;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金额、享受人数等事项;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审批程序,召集联席会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审定补贴发放对象;联席会议应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研究。
(二)人员核销
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遇有本村(社区)补贴对象亡故等情况需核销的,应及时填写《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核销表》(以下简称《生活补贴核销表》)、《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享受生活补贴核销花名册》((以下简称《生活补贴核销花名册》)和《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核销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生活补贴核销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情况后,在《生活补贴核销表》相应栏目盖章;汇总填写本乡镇(街道)的《生活补贴核销花名册》、《生活补贴核销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后及时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在《生活补贴核销表》相应栏目加盖公章;汇总填写本级《生活补贴核销花名册》和《生活补贴核销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后及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各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在《生活补贴核销表》相应栏目加盖公章。各区财政局在补贴对象亡故等需核销情况发生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贴。
(三)材料报送时间
本《实施办法》出台后的第一次申请审批工作,由于拟享受对象多、工作量大,各级应抓紧工作,各区民政局必须在2006年4月份的前3个工作日按要求向市民政局报送1-4月份实际应发放补贴对象的《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二)》、《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一)(二)》、《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二)》以及征地批文、《农转非审批表》或《证明》等材料,并须在《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二)》备注栏中注明1-4月份应发放金额。以后各区民政局应于每个月的前3个工作日向市民政局报送上月新增发放对象、核销对象的有关材料,同时必须报送当月实际应发放补贴对象《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二)》和《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一)(二)》,如属新增对象第一次发放生活补贴的,必须在《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二)》备注栏中说明有否补发情况、应补发金额等。有新增发放对象的月份,市民政局应在当月第6个工作日召集市公安、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四)补贴发放
采用“统发卡”或存折的形式发放生活补贴。市民政局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将经审批确认的当月应发放生活补贴对象的《生活补贴花名册》抄送市、区财政局,区财政局须在每月第13个工作日前向统一指定的银行(银行由各区按方便群众取款的原则确定)提供发放对象名单,拨付发放所需资金;银行须在每月第16个工作日前将生活补贴打入“统发卡”,享受对象凭“统发卡”到银行领取生活补贴。
(五)资金管理
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的生活补贴是政府为保障其生活而安排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管理,民政、公安、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认真把好补贴对象的认定关。根据杭政函[2005]233号文件精神,审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生活补贴资金的管理、运作、发放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农办应加强对村(社区)自筹资金发放生活补助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六)档案管理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档案。区民政局档案应包括:《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二)》、《生活补贴核销表》原件,征地批文、《农转非审批表》复印件或《证明》原件,各乡镇(街道)及区本级《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一)(二)》、《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二)》、《生活补贴核销情况汇总表》、《生活补贴核销花名册》原件;市民政局档案应包括:《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二)》、《生活补贴核销表》原件,征地批文、《农转非审批表》复印件或《证明》原件,各区《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一)(二)》、《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二)》、《生活补贴核销情况汇总表》、《生活补贴核销花名册》原件。上述资料整理成册,妥善保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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