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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7/05/01【颁发文号】杭府法审告[2007]10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使用办法》的通知》(杭土资[2007]63号)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 [CENTER]杭土资〔2007〕63号 [CENTER]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杭州市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使用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CENTER]杭州市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杭州市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库建设,适应日常土地测绘业务市场化的要求,加强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使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杭州市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以下简称空间数据)是指杭州市范围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用来表示国土资源基础业务相关空间实体的位置、形状、大小及其分布特征诸多方面信息的数据。 第三条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是空间数据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杭州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称数据提供人)负责空间数据提供、保管、维护和社会化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空间数据使用者(以下称数据使用人),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从事国土资源相关调查、测绘工作的测绘单位,以及其他需要利用空间数据的单位或个人。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涉外使用空间数据的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空间数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空间数据使用实行协议许可制度。数据使用人可以按时间或者项目两种方式与数据提供人签订数据使用许可协议,协议应注明数据内容、使用范围、使用费用、知识产权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六条 数据使用人必须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数据提供人签订有关保密协议。 第七条 数据使用人应当在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空间数据。未经数据提供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该空间数据,不得将该空间数据用于许可协议约定以外的用途。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无偿提供空间数据: (一)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用于宏观决策、资源调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的; (二)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用于公益性科研、环境保护、收容、救助、扶贫等社会公益事业的; (三)政府和军事部门用于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可以无偿提供的。 第九条 空间数据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按《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关于调整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3〕96号)、《关于重新制定城建系统各专业档案馆收费标准的通知》(杭价费〔2003〕30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使用空间数据,先由数据使用人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双方签订数据使用许可协议和保密协议。属有偿使用的,数据使用人交纳有偿使用费后,数据提供人提供数据;属无偿提供的,签订协议后直接提供数据。 第十一条 数据使用人违反数据使用许可协议和保密协议约定的,数据提供人有权收回所提供的空间数据及相关资料,并依法追究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