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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6/12/30【颁发文号】 杭府法审告[2006]59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杭州市区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28号)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六日 抄送: 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建市发〔2006〕528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杭州市区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杭州市区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建设 通知 抄送: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质安监总站、各区建设局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印发 关于杭州市区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简化市区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的办理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2、按规定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私房修建翻建工程,在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经规划部门核验灰线合格后,依法进行施工。 3、工程竣工后,建房人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重新登记手续。 修建翻建面积不能超出原房屋面积。经批准允许超面积修建翻建的,超出原房屋面积的部分需交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持缴费凭证办理房屋产权重新登记手续。 本规定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