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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设施更改用途 业主利益如何维护

2005-11-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7|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原本宣传册上的绿地变成了今天的停车场,本来是公摊的面积却要向我们收全额的停车费。”这是北京兴隆家园小区业主的不满,也是无数个遭遇同样问题的业主的烦恼。实际上,在很多新开发的楼盘中都出现了相似的情况: ...

“原本宣传册上的绿地变成了今天的停车场,本来是公摊的面积却要向我们收全额的停车费。”这是北京兴隆家园小区业主的不满,也是无数个遭遇同样问题的业主的烦恼。实际上,在很多新开发的楼盘中都出现了相似的情况:最初广告上承诺甚至看房时存在的公园、会所到入住时已经被停车场、下水道所代替,无奈的业主只有通过拒交物业费、停车堵大门来发泄心中的愤懑。于是,业主、物业、开发商的矛盾就此激化,小区内正常的生活被扰乱。
业主、开发商各执一词 合同问题是关键
  出现上述纠纷的情况几乎如出一辙。兴隆家园小区业主张先生的话就很具有代表性。据他介绍,在楼盘的宣传册上,7、8号楼前是一片公园,可现在有的业主尚未入住,公园就改成了停车场。刘女士也谈到,小区的绿化面积是属于公摊面积,怎么可以说改就改。房产开发商并没有跟我们业主商量,也没有经过什么程序,这不是违反合同规定吗?但是,当记者问到合同上规定的绿化面积是否写明了每片绿化的具体位置,多数业主却也不甚了了。同时,记者也发现,尽管业主们颇多抱怨,但那片后改造的停车场的车位早已经被车辆排满。没有及时租到车位的,只能将车停到路边的临时车位,下班稍晚甚至没有地方停车,颇多不便。于是,面临这样的情况,业主们通常最后不得不就范,听从了开发商的安排。而这样的现实也给了开发商一个有力的借口。一些有相似情况的开发商就谈到,合同中关于绿地的规定通常只是一个比例,而没有细化到具体位置。因此,原计划的某片绿地更改用途不能算是违反合同。现在车位如此紧张,只能增加停车场的面积,这也是为了业主的方便。可见,合同的规定成为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我们也要提醒业主,如果合同上没有规定,宣传册、广告上的说词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业主要主动举证 依靠法律维权
  然而,开发商的理由是否真的无懈可击?正如业主们所说,这拥有十几栋高楼的小区,只有那么一小片停车场,开发商在做楼盘规划的时候,显然就是考虑到将来的绿化面积可以“缩水”,进而就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进行各种改造。实际上,很多小区的会所、绿地都是这样渐渐消失的。而现在开发商却以为业主的利益着想为借口,利用合同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搪塞过关,显然是不合理的。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的高律师解释说,如果合同上没写明绿化的具体位置,而只写明了绿化面积或是比例,业主委员会就可以委托测量部门进行测量,一旦发现实际绿化面积没有达到合同的约定,当然可以诉诸法律寻求解决。作为原告,业主一定要主动举证,开发商没有举证义务。但是,业主方女士又说出了自己另外的顾虑。原来,有些住户尚未入住,业主大会不能如期举行,对于这样的公共利益,方女士认为自己不能擅自做主。针对这种情况,高律师介绍说,作为业主个人,如果认为开发商损害到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单独起诉。而最终的判决的效力只及于个人,不及于其它业主。实际上,如果是业主委员会起诉后胜诉,将会有两种解决方法供选择:恢复原状也即是将停车场改回绿地,或者要求房产商进行违约赔偿。而如果个人起诉,通常会选择要求房产商履行违约赔偿。
车场收费如经审批 业主应当全部缴纳
  物业管理人员提起绿地停车场之争,通常是牢骚满腹。据他们介绍,物业是没有权利处理这一纠纷的,而且空地的用途也不由他们决定。但是,有的业主认为,绿地是公摊面积,改成停车场了也该少收一点停车费用吧。一个月150元,费用太高。北京海淀区宝盛北里小区就曾经出现过类似的情况,业主将车停在门外以示抗议。因此,物业常常因纠纷未能有效解决而不能及时收缴到相关费用。实际上,据法律人士介绍,一旦停车场已经合法开始使用,并且费用确是经过物价局核准的,相关程序都已经正式履行,业主就不能以曾经是绿地为理由而拒缴或少缴费用。采取其它行动影响小区内的正常生活当然也是不应该的。但是,也提请业主注意,物业只是代替业主管理小区,所有相关收益属于业主,业主有权利监督上缴的费用是如何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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