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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市政府举行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费指导价标准听证会上,业主代表和经营方代表一致反对每月0.90元/建筑平方米的指导价。业主认为价格太高,与所能享受的服务不成比例;物业公司认为价格太低,只能迫使公司雇佣更廉价的劳动力,造成服务质量继续下降。政府设定的指导价陷入了两头不讨好的尴尬境地。(《新京报》7月6日) 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为某一类商品或服务设定指导价,其出发点都是善意的。一方面,政府害怕企业为了追求暴利而定价过高,导致消费者背负过重的负担;另一方面,政府又担心企业因为无法获得满意的利润而退出市场,造成商品或服务的稀缺。于是,政府期望通过制定一个合理的指导价来平衡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实现既保护消费者权益又保护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的目标。 虽然政府盼望企业和消费者双方都满意,但结果往往是企业欢喜消费者忧(比如医药行业),或者是双方都怨声载道。在我看来,这是政府指导价设置过程所决定了的。 政府设置的指导价,通常是产品或服务的平均成本加上一个政府自以为合理的利润率。政府设置指导价,首先必须测算出平均成本。然而,政府不是商品或服务的直接生产者和提供者,无法得到有关成本的初始信息,其获取成本信息的最有效途径只能是向企业索取。这就意味着,无论政府采取什么样的市场调查方式,都是依靠企业提供的平均成本计算市场平均成本。出于自利的考量,企业通常不可能老老实实地告诉政府真实情况,所上报的一般是最高成本。于是,政府测算出来的不是真实的平均成本,而是“平均最高成本”。“平均最高成本”再加上自以为合理的利润率,无论这个利润率与“合理”相距多远,如此计算出来的指导价往往足够让最烂的企业也活得很滋润。 因此,政府设置指导价的后果通常是导致市场价格畸高,既让消费者承担了过重的负担,又使企业经营管理者不思进取,产品和服务质量一再下降,效率日益恶化。日久天长,非但消费者不堪忍受,而且企业把享受暴利看作理所当然,甚至期望得到更高的利润。结果,政府设置指导价的良好初衷不但无法实现,反而陷入两头不讨好的境地。 设置一个合理的价格,多半超出人力可为的范围,政府也摆脱不了信息不对称和理性不足的问题。因此,为市场设定指导价还不如促进市场化,由市场机制决定价格。 仅以物业管理市场为例,市场价格尚未趋于合理的原因不是市场机制本身存在问题,而是自由交易的市场格局还没有形成。物业管理市场处于一种“貌似竞争、实则垄断”的市场格局中,广大消费者还没有轻松“用脚投票”的权利,自由交易无法达成,合理的市场价格自然无法形成。因此,政府真正应当做的不是设定指导价,而是以适当的制度安排促进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一是保障业主社区自治,促进业主“用脚投票”权利的增长,使业主与物业公司实现权利上的平衡;二是作好独立公正的裁判者,保证业主和物业公司能够在市场交易中平等博弈。 简言之,政府的职责在于创造一个公平的制度环境,让业主和物业公司在一次又一次具体的讨价还价中商定价格。最终,市场交易双方会得到一个相对合理的平均价格———无论这个价格是0.9元还是0.6元,反对的声音都会比现在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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