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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招投标:建设部新拟“规定动作”

2004-12-3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0|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建筑市场中,工程招投标弄虚作假、"黑白合同"依然屡禁不止;违法分包、转包、违规开发、投机炒作、合同欺诈等问题还时有发生,近日建设部下发通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

建筑市场中,工程招投标弄虚作假、"黑白合同"依然屡禁不止;违法分包、转包、违规开发、投机炒作、合同欺诈等问题还时有发生,近日建设部下发通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总承包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设部颁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部规范建筑业的目的,并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中的招标投标做了详细的规定。《办法》指出,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隶属部门等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鼓励各类投资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
  注重对诚信状况的考察在对招标具体要求中,《办法》要求自行组织招标的备案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在中型规模以上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或者国家融资的投资项目提倡实行总承包招标。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积极参加前款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赔付能力、诚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申请人要符合以下条件: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权利;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保障能力;有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有足够的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有设计、采购、施工综合管理功能;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信誉;赔付能力证明;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停止投标行为,没有发生严重违约行为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的发生。
  《办法》还着重提到对于政府投资、国家融资的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编制控制性标底,标底价超过批准的投资规模时,招标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明确工程分包的投标程序《办法》强调,实行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在提交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时,同时提交联合体协议并且明确一个具有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为主体投标人。
  投标人需要将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开车)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作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投标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某一专项全部或者部分分包给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相同类型资质的单位承包。
  分包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决定采用招标方式或者直接发包方式进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分包方式一经中标通知书确定,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进行干预,不得再向投标人指定分包人或者指定分包方式。
  投标人将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开车)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后,根据工程特点分包单位需要再分包的,应当报经总承包单位同意。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保证金从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提高到80万元。同时还取消了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的规定。
  指定综合评估法的具体规定
  《办法》指出,工程总承包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设计施工采购/交钥匙总承包招标,可以以对项目的理解、实施项目建设的措施、投标人业绩、项目管理班子的组成、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可以以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设计-采购总承包招标,可以以设计方案、技术性能和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可以以技术性能、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文件未注明,后招标人又想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按技术成果转让协商。
  《办法》新增了在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同时,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承包工程款支付担保。禁止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部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法律责任更加清晰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中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办法》更加明确的规定了招标人或者中标人在违反规定时所应受到的处罚。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竞标的;同时组织二个及以上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介绍情况的;在招标文件非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议等等行为也将受到一定的处罚。
  同时,《办法》对评标委员会的处罚也更加严格。工程所在地方政府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有责任的评委成员取消评标资格的处罚,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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