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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据《时代商报》报道站在沈阳市一二级马路上能够看到的建筑物阳台、窗外、屋顶、外走廊不允许吊挂诸如内衣内裤等有碍市容的物品。日前,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这种有碍市容的现象将会得到遏制。 《市容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相关负责人解释,临街是指一二级马路,但是站在一二级马路能够看到的三四级马路高层建筑也包括在内,有碍市容的包括内衣内裤、杂乱物等。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被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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