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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仲裁”作为英国解决建筑纠纷的成功经验,既不同于诉讼,也不同于仲裁,具有方便快捷、经济易行的优势,在工程建设领域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法律制度,认真的研究如何进行学习和借鉴。12月2日,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间仲裁国际研讨会”上作上述表示。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建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宁出席会议并讲话;建设部《建筑法》修改小组专家、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德全就《建筑法》修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在大会上作了介绍,英国法律专家Mr Stephen Rae、孟立林介绍了中间仲裁在英国的出台及实行情况,中建总公司法律部总经理秦玉秀在会上作了学术发言,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建筑业协会副会长张青林做总结讲话。 据悉,所谓中间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约定的当合同争议发生后,将争议提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的或争议发生后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并对该裁决的效力是否为终局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英国1996年修订的建筑法中有“中间仲裁为合同必要条款”的标注。 黄卫副部长在讲话中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规模较大、建筑市场交易十分活跃时期。2003年,我国建筑业的产业规模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全社会建筑业实现增加值8181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6.9%,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日益增强。但与此同时,建筑市场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建设方压低工程造价、要求承包方垫资施工、虚假招标、肢解工程、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等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十分突出;交易双方关系处在极不平等、无严格约束状态;建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为求得生存,在投标、报价、履约、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也存在着许多违法违规行为。这些问题导致在合同签订时就潜伏下的交易纠纷产生的因素。加之信用制度的缺失,导致建筑市场上价款、质量、安全、工期等合同纠纷大量出现,尤其突出的体现在价款认定和支付问题上。诸多原因导致拖欠工程款逐年增加,解决难度不断加大。目前,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不仅仅关系到发承包双方的权益,相关产业的发展,还对社会公平和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已引起党和国家及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 他同时表示,目前对《建筑法》的修订,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证交易的规范性,加强对建筑市场公平交易的保护力度。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我们需要确定一些规则,建立一些制度,明确一些程序,采用一些有效的手段。这些规则、制度、程序、手段的确定和采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上,需要针对相关问题展开一些基础的研究,取得一些支撑性的研究成果,包括借鉴国外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与国内外专家和同行共同探讨“中间仲裁”这个话题,在我国当前的形势下,在《建筑法》修订之际,广泛深入地研究解决建筑市场存在问题的途径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张青林在研讨会总结发言中谈到,建筑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数量多,单件数额差异较大,很多纠纷案数额较少,但解决起来时间较长,耗费精力和资金不少,很影响经营工作的持续开展,引入“中间仲裁”有现实意义。此外,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导向和有关规定,对建筑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大户来讲,劳动纠纷带出的经济纠纷必然会提到重要日程。为了给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社会的行业服务,很有必要建立建筑行业的仲裁机制,包括如何成为国家仲裁机构的组成部分,包括对国家仲裁员的行业评价等。建筑业协会经营管理委员会将在适当时机推出建筑行业的优秀仲裁员,以推动中间仲裁机制的发展。 同时他谈到,英国采用的“依法仲裁、市场动作”的方式对我国建筑企业解决纠纷有借鉴意义。依法仲裁是从法律上明确了中间仲裁法律地位;市场动作是说具有仲裁资格的机构,按市场原则开展具体的仲裁业务。此次会议对把中间仲裁写入《建筑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