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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优先受偿有条件盲目使用难获赔

2004-12-1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3|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工程款拖欠直接影响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健康稳定发展。对于承包人来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解决工程款拖欠的锐利武器。《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案件和办理执 ...

工程款拖欠直接影响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健康稳定发展。对于承包人来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解决工程款拖欠的锐利武器。《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按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实际应用中,必须注意它的以下法律特性:
■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优于抵押权是指发包人在拖欠工程款的同时,还欠第三人的债务,并且将承包人所建工程抵押给了第三人。一旦发包人以该工程折价、拍卖偿还对外债务时,根据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将处于比第三人优先的清偿顺序。例如,虽然发包人为了银行贷款而将工程抵押给了银行,但在折价、拍卖工程时,承包人的工程款将比银行贷款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其条件是承包人的债权应当明确存在。因此,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完成工程价款及其他拖欠款的结算,不完成结算也就意味着未来6个月内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程序
双方结算完成后,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合理期限”可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由承包人根据欠款数额的多少以及通常所需要的准备时间而定,一般不少于15天;(2)如双方对竣工结算后催款的合理期限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3)如双方采用第2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根据该范本通用条款33.4条的规定,合理期限应为56天。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限制
一是消费者在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二是优先受偿的内容包括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期得利益);三是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不宜折价、拍卖工程的范围
1、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的工程。即当初签承发包合同时,就是由非所有权人即不是真正的发包人签订的;2、国家重点工程及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前者有严格的定义。后者应当是涉及国家根本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国防、军事或国家的尖端工程。
在实践中,不能把不宜折价或拍卖的工程性质范围任意扩大,一般的公共设施、政府工程、国有企业的工程都不能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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