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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二、三季度浙江省消协受理的投诉中,消费者对房地产公司的投诉比较集中。昨天,省消协披露了三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房地产企业。 消费者商某在2004年6月14日认购浙江省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开发的“超级星期天”公寓一套,并交付2万元定金。2004年6月21日,商某按约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被告知该楼盘土地使用权已抵押,于是他决定不购买该房,并要求退还全部定金。在消协的协调下该公司仍坚持:如果消费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就不退还定金。省消协认为,消费者得知事实真相决定不购买后,开发商应返还定金。 王某等30位消费者于2001年五六月间购买了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信义坊”商品房,合同约定,2002年9月30日前交付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60天(一部分为365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2002年10月30日商品房交付时,该楼盘尚未通过综合验收,消费者不能按时办理“三证”。为此,消费者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证违约金。经调查,该楼盘通过验收时间为2003年8月1日。省消协认为,开发公司隐瞒事实,使消费者未能及时办理“三证”,违反了合同约定。 陈某等消费者在2002年与浙江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泰花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4年3月31日和6月30日前分批交房。2004年7月11日,消费者收到交房通知书,被告知先与房产公司指定的装饰公司签订装饰合同后才可办理交房手续。 省消协调查核实,国泰花园属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项目,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计价方式与价款一栏中约定“商品房实行一次性装饰到位,与装饰相关事宜另行签订协议书”。在消协的协调下,众安房地产公司同意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装修公司,但仍坚持业主必须与其签订关于装修事宜的补充合同后才予交房。省消协认为,公司没有兑现楼书中的承诺,不能强行要求消费者签订装饰合同,更不能以此作为交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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