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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道外区礼化街109号楼去年用大锅炉供热时,居民家里温度较低。今年,这个楼实行了分户供暖。交热费前,该楼居民邱先生提出想与供热单位签订“室内温度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否则供热单位应该给个说法”的供热合同。但是,邱先生的要求被供热单位拒绝了(据11月24日新华网报道)。 我们看到,随着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居民消费层次和需求的升级,人们越来越期待能够享受到物有所值的公用事业服务。而这尤以冬季供暖问题为甚。实际上,由于近年来供暖市场的开放和取暖途径的拓宽,居民对供热企业的服务模式、服务理念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笔者以为,出现用户个体要求与供热企业签订“合同”的现象,正是居民这一利益诉求的集中反映,也是社会公众法制观念和维权观念大大增强的体现。据了解,在哈尔滨,像邱先生一样要求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合同,要求保证供热质量的居民并不在少数。 居民用热要交费,供热也就理所应当保证质量。居民希望用合同的形式将供热企业承诺所要达到的供热温度“制度化”,要求并不过分。老百姓花了钱,而且是家庭收入中一个不小的支出比重,换取一个满意的“服务商品”天经地义。 其实,供热部门不愿意签合同的背后,是其内心根深蒂固的“霸王心态”——签什么合同?用不用随你,不交钱就给你停。这种“霸王心态”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既有计划经济的“影子”,又是长期垄断经营的体制使然。在此心态的“左右”下,有些供热企业的服务水平相对于其他领域严重滞后,老百姓对此颇有微词:供热期间,暖气说停就停了,连个通知都懒得下;国家规定的市内采暖温度达不到,接到居民投诉要么推诿拖拉,要么态度强硬…… 随着供暖市场日趋多元化,用户选择的余地日益加大,政府扶持的时代一去不返。在这一新形势下,供热企业如果继续维持陈旧的“霸王心态”而不思转变,无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置用户利益和诉求于“不顾”,到头来只能被用户和市场所排斥。 其实,与用户签个保证供热质量的合同又何妨呢?难道这不是自己所公开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必须要做到的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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